姚芳芳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房产纠纷的几种情况及对策
来源:姚芳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9
浏览量:417

姚律师经办过大量的离婚房产纠纷案件,现将经办的案件整理成如下几种情况,希望给离婚房产纠纷中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提供参考意见。

一、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分割案件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法规,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 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为房屋的相关财产权益是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付款时就已经获得,产权登记只是物权公示制度的需要,不能以办理登记的时间来认定是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失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条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一方婚前购买,婚后房屋还贷部分的分割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该视为双方以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产权一方返还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以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根据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上海市高院的规定, 对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其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

三、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相关婚姻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如果存在下述情况,双方均有权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但是,如果双方就此不能达成一致,则法院一般根据下列原则来判决由哪方承租: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但是,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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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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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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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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