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静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公积金如何分配
来源:周小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7
浏览量:443

离婚时公积金如何分配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使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它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由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婚前和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由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首先我们要明确,公积金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提取的。除非是职工退休或者购买商品房等。其他时间,公积金账户是不允许提前钱款。而在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中并没有离婚这一条。

此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获得的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在工作时由个人和单位共缴纳的一种福利性财产,其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公积金夫妻财产分割时,往往会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具体的折价补偿法有几点:

   1如果双方都有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金额高的一方给予金额较低的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分得的公积金额度相当;

   2、一方拥有公积金的在只有一方有公积金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予以对半分割。通常也是会通过折价款的方式由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积金时,并非一定要采取折价方式,也有过在能够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下,进行支付这样的案例。

编辑:周小静律师

以上内容由周小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小静律师咨询。
周小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37好评数6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飞山街祥源大厦A栋2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小静
  • 执业律所:
    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贵州-贵阳
  • 地  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飞山街祥源大厦A栋2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