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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来源:陈仙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7
浏览量:741

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浙江省2014职工平均工资48372,月4031    60%29023.2

月份/比例

支付渠道

医疗期间

停工留薪

原工资福利待遇

12个月

用人单位

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

实际发生

100

基金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伙食补助、交通费

用人单位(社保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

转院费用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100%

用人单位

交通、食宿费用

医疗终结

辅助器具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100%

基金

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生活护理费

完全护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基金

按月计发

大部分护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基金

按月计发

部分护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基金

按月计发

一至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本人工资

27个月

基金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

二级

本人工资

25个月

基金

三级

本人工资

23个月

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21个月

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

一级

本人工资

90

基金

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

二级

本人工资

85

基金

三级

本人工资

80

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75

基金

五至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8个月

基金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六级

本人工资

16个月

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

五级

本人工资

70

用人单位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

六级

本人工资

60

用人单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个月

基金

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

六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5个月

基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每月伤残津贴

30个月

用人单位

六级

每月伤残津贴

25个月

用人单位

七至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

本人工资

13个月

基金

八级

本人工资

11个月

基金

九级

本人工资

9个月

基金

十级

本人工资

7个月

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个月

基金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0%;不满5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八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个月

基金

九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个月

基金

十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月

基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个月

用人单位

八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个月

用人单位

九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个月

用人单位

十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月

用人单位

因工死亡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基金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基金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本人工资

40

基金

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3、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

本人工资

30

基金

孤寡老人、孤儿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10

基金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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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仙军
  • 执业律所:
    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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