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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录音才能作为合法证据被采信?
来源:李鸿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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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进行录音才能作为合法证据被采信?

俗话说的好“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有些证据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在法律关系成立之初就没有形成,例如民间借贷纠纷中,熟人、朋友间的借款经常不写借条,若产生纠纷,出借人就无法举证证明借款事实,此时,进行录音可能是一种简单有效的补充证据的方式。那么,如何进行录音才能作为合法证据而被人民法院予以采信?

我所认为:

合法的录音一般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即被录音的人必须是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对其本人有约束力。诉讼中若不承认被录音人是其本人,这时另一方应及时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录音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是电话录音,则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二、录音内容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以欠款为例,债权人录音时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事实经过,借款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数。

三、录音应当真实完整,不能被剪辑或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有时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录音内容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四、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被录音的。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不能威逼。

五、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规定,例如在离婚诉讼中,男方虽提交女方同意离婚的录音,但女方当庭表示不同意,此时法院就不能单凭录音而判决结婚,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自由且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再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无效。

六、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举证者出示原始录音材料的载体,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会变小而无法被采信。另外在诉讼前须根据录音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将该录音刻录成光盘,以便提交给法院。

七、录音可以公证。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的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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