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刘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将位于卧龙区某商品房出售给刘某,共计34万元,由刘某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于办好房产证时付清。同时还约定,王某在收取刘某定金后,不得将此房转卖或不卖给刘某,如有违约须以双倍定金赔偿刘某。协议签订后,刘某如约支付定金10万元。
此后,刘某了解得知该套商品房已被转卖给了他人。为此,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双倍返还他的购房定金20万元。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违约,判令王某返还刘某双倍定金。
庭审阶段刘某的代理律师李德海表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协议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王某违反协议约定将房屋又出卖给第三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在此提醒商品房买卖双方,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