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宇律师亲办案例
婚内残疾,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经济帮助?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30
浏览量:389

黄某原是邓某甲的哥哥邓某乙之妻,黄某与邓某乙于1990年生育一子,取名邓某丙,邓某乙于20051212日去世。后来,黄某与邓某甲在休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11年,邓某甲外出打工时摔成残疾。201343日,邓某甲办理了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级。自20132月开始双方一直分居生活。20132月、20141月黄某两次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12月,黄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邓某甲离婚。而且,邓某甲与黄某结婚后居住在原属于邓某乙的房屋之中,邓某甲分家时得到的房屋属于危房,不能居住。邓某甲与黄某婚后共同建造卫生间一间,并且还置办了一些家具。法院判决准予黄某与邓某甲离婚,邓某甲与黄某共同生活期间建造的卫生间与电器和家具由邓某甲所有,并且黄某支付邓某甲的经济帮助金额为30000元。

这个案例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首先,黄某本来是邓某甲哥哥邓某乙的妻子,黄某与邓某乙是亲戚阿,黄某与邓某乙可以结婚吗?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准备结婚登记的双方如果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话,民政部门应当禁止结婚。一般而言,血缘较近的亲属之间不允许结婚。但是黄某本来是邓某乙的妻子,邓某甲与黄某属于姻亲。所谓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因为婚姻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之间没有血缘关系,而且邓某甲的哥哥邓某乙能够与黄某进行结婚登记,说明作为邓某乙弟弟的邓某甲与黄某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所以黄某与邓某甲能够进行结婚登记。

姻亲之间是否能够结婚,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于一般姻亲关系而言,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血缘关系,都可以允许双方进行结婚登记。

其次,黄某与邓某甲是否能够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自愿离婚以及诉讼离婚。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协商一致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是指当夫妻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尤其是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而且确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话,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黄某已经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次已经是第三次起诉离婚,而且自20132月起双方已经分居,没有履行夫妻义务,所以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法院判决邓某甲拥有所有的共同财产并且黄某给予邓某甲经济帮助费用30000元是不是很任性?

邓某甲是一名残疾人,黄某作为邓某甲的妻子应当帮助和支持邓某甲。当邓某甲与黄某离婚之后,邓某甲缺乏劳动能力,经济会陷入困难。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进行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邓某甲在离婚后,生活会较为困难,法院根据照顾弱者的原则,判决修建的卫生间以及家具等归邓某甲所有。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可以给予离婚后生活较为困难的一方经济帮助费用。《婚姻法》开篇就在讲述夫妻双方之间应当有互相帮助的义务,对于这种义务不仅存在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离婚之后,也可以在短期内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帮助生活困难的一方在一定时间内维持正常生活,走出生活困境。邓某甲作为残疾人,缺乏劳动能力,同黄某离婚后,生活将会比较困难。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黄某给予邓某甲经济帮助费用30000元,判决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法官在考虑双方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判决,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并不任性。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相互帮助。但是对于一些已经成为怨偶的夫妻而言,“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与其相看两厌,不如及时放手,或许还能成为朋友。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洪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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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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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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