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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案件解析
来源:陈小鹿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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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案件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因为同居的男女双方不是法律上的夫妻,所以是不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会按一般共有财产来分割。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包括:买卖,赠与,继承,互易,受遗赠等)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本案案由成立的一个前提,即原告须举证证明“同居”事实的存在,事实婚姻已被废止(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婚姻法意义上的同居,应具有对象上的相对稳定性、时间上的相对持续性、共同生活(包括男女生活)、生活开支共同负担,甚至于当地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等特征体现。

否则,只能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起诉;法院即使受理,在被告坚持要求原告提出证据‘证明’同居事实存在的前提下,法院往往也只能以此驳回原告之诉请。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小鹿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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