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 南 省 公 安 厅
云公交〔2015〕66号
关于印发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昆明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损害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公安厅
2 0 1 5年 4月 30 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法院、公安局)
附件1
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201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4299元。
二、201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6268元。
三、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456元。
四、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6036元。
五、2014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268元。
其中:
(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8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