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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居关系与青春损失费 !
来源:董能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9
浏览量:575

关于同居关系与青春损失费 !

——董能新律师

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普法知识

在咨询和代理的案件中,经常有咨询想要“青春损失费”的,特别是未婚同居后一方另觅新欢另一方心有不甘、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打胎等情形。在咨询中,律师常常会斩钉截铁的说法律没有规定什么“青春损失费”。那现行法律究竟是一种什么态度呢?

2.关于同居关系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公布)里面提到过“非法同居”的概念。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起施行)中对未婚同居的提法就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再以合法和非法划分。对于同居关系(不包括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合法,法律给人们留下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私生活空间。只要双方成年且自愿,未造成他人损害与妨碍,那法律是既不鼓励也不禁止的。既然双方选择了同居这种方式那就不存在谁是过错方,谁需要赔偿谁。同居双方承担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多属道德调整的范围,任何一方都无须对对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同居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同居者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一方不能向另一方请求生活困难的帮助,也没有《婚姻法》规定的继承权利,甚至忠贞也是道德调整。只要不涉及子女、财产等问题,同居双方可自行分开即可,单纯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也不会受理。

关于同居期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请咨询律师或参看我的其他普法知识贴。

3.关于青春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诉讼中更没有这个立案理由。通常意义上人们的理解是,一方为另一方贡献了自己的青春,耽误了自己的年华,或者失去了自己的第一次,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而要求对方支付的赔偿费用。

在实践中如何得到青春损失费呢?

1)一方自愿给付。分手一方因歉疚于自己的分手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或因对方为自己打胎等而自愿给付对方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等,因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法律并不禁止。

2)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在离婚诉讼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中请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那法院肯定不会支持,就算支持也是换一种名义。对于那些因同居关系受到伤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如:多次打胎导致今后不孕、打胎的手术费或其他损失;一方存在玩弄感情、借同居达到一定目的等,案由可能是“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或“7、婚姻自主权纠纷”。

目前的立法对于同居关系的保护力度很弱,也是希望人们明白:只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董能新*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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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董能新
  • 执业律所:
    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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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8*********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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