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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魏博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9
浏览量:1047

金融机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相关法律问题

主题:

1.有权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机关的概念和查询、冻结、扣划的含义。

2.对有权机关职权和进行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法律依据。

3.金融机构办理的具体操作。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的具体规定

一、有权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机关

(1)有权机关的概念:

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侦查部门、税务部门、海关、工商部门、审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纪委监察部门、财政部门、银监会等。有权查询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部门、证监会、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银监会、工商。有权冻结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走私侦查机关、证监会、银监会、监察部门、工商。有权扣划单位:法院、海关税务、社保经办机构。

(2)查询、冻结、扣划的含义:

1.协助查询是指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2.协助冻结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法律规定其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续冻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3.协助扣划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二、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机关的职权和法律依据

(一)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机关

(1)人民法院的权限及相关规定。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税务机关的权限及相关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第五十四条(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3海关的权限及相关规定

《海关法》2000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3日发布施行第14条规定:“海关可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帐户。”海关稽查是海关的另外一种监管方式,在稽查时享有对单位存款进行查询的权力。

4)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权限及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2013年施行。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第二百四十二条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制作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第二百四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冻结的,人民检察院不得重复冻结,但是应当要求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在解除冻结或者作出处理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2012年12月13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5)纪委监察机关的权限及相关规定

目前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是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却未赋予纪委监察机关冻结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根据法的效力等级,纪委监察机关有权查询和冻结单位和个人存款。

6)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权限及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人民银行总行《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也赋予了工商机关查询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的规定,工商机关有六个月内暂停办理结算的权力类似于冻结措施,但仅在查处传销工作中使用该措施。

7)审计机关的权限及相关规定

《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按照《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适用军队审计机关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审法发[1999]35号)的规定,军队审计机关也可以查询单位存款

(8)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权限及相关规定

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有关行为需要时,也可查询单位存款。在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中第52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证券法》2013年修订。第16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第一百八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8价格主管机关的权限及相关规定

政府价格主管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协助查询,依据是《价格法》第34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查询、复制与机构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虽然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却未赋予政府机构价格主管部门查询权,但依据《价格法》其可以查询,因此,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前来查询且手续齐全时,银行应当适当提供协助。

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限及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但注意该部门的查询、划拨仅限于用人单位,而非个人。

10财政部门的权限及相关规定

《会计法》﹝2000年7月1日施行)第32条规定:在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进行监督时,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这里的“有关情况”是否包括银行存款,没有明确说明。按照一般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开户单位的在银行的有关情况应该包括银行存款,虽然后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在这个文件中对此问题仍然未作出明确说明,而且法律制定机关没有做出权威解释。但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11银监会的权限及相关规定

《反洗钱法》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第二十四条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二十五条: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第二十六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12个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查询: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3月17日施行)中第36条规定: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这样,职工就可以以个人名义查询本单位在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开个人查询非本人存款之先河

截至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只规定上述机关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其他任何机关无权采取上述措施;但今后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扩大这一范围。

银行工作人员需注意:1、明确有权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机关范围 2、明确各有权单位的职权范围,防止执行单位越权行为,避免自己不该承担的责任。

(二)不能冻结扣划的存款及特殊情况

1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任何机关都无权进行冻结和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6月11日法释[1998]15号)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由于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已合二为一,均为存款准备金,且除此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没有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这一点,在司法部门到人民银行以此为依据划拨存款准备金时,人民银行需要对司法机关做耐心的说明。

2 对封闭贷款,司法部门不能冻结扣划

在中国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因资产负债率较高、亏损严重等原因,按照正常条件不能取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的国有工业企业发放并实行封闭管理的流动资金贷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 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银发[1999]261号)第14条规定:司法部门不应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3 国库库款不能查冻扣。

国库库款属于国家财政收人,不同于银行存款,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将其视为财政机关的可执行财产,对国库库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 的复函》﹝银函[1999]48号库库款司法机关无权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4 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险基金。

5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6 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

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信用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应优先保护债权银行的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最高人民法 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 ,法院对上述保证金可以采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只有在上述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如信用证无效或过期,因单据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保证金扣除了相应款项后的余额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9号)》第一条: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而备付的资金,这类资金存放在承兑银行自己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担最后付款责任的担保。此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后,其支付、划出均受到银行的限制,其性质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有类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有 关规定,银行承兑 汇票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应扣划。;第二条:若承兑银行已兑付了该银行承兑汇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后付款责任,承兑银行有权以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优先受偿。若人民法院已冻结此保证金,承兑银行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冻结保证金优先受偿的申请

7出口退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三条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和扣划的具体操作规定

一)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的手续:

1、查询、冻结和扣划有权机关须提供的手续:

查询:工作证件+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必须是县级以上机构签发);

冻结:工作证件+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冻结存款裁(决)定书;

扣划:工作证件+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决定书。

注意:冻结和扣划是否都需要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但实践中为了安全起见,一般在操作时都应要求有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

银行工作人员需注意: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是否需经银行负责人签字的问题根据1993年12月11日[银发(1993)356号]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第一、二和三条的规定,查询时需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包括城市分理处、农村营业所和城乡信用社主任)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冻结时需经银行行长(主任)签字后,银行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原帐户冻结,不能转户);扣划时没有要求负责人签字的规定,只要符合规定即可。

根据2000年9月4日[法发(2000)21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只要执行人员出示了本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了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金融机构就应当立即协助办理相关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根据两个通知颁布的时间,实践中我们应当按照2000年9月4日[法发(2000)21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来执行。

此外,根据2002年1月15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的要求,银行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时,涉及其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的,应当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得拖延推诿。对此,在接待协助执行时,一定要注意工作方式。因为作为直接由人民银行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执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内部审核工作并不是故意推委与拖延,更不是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而是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履行银行的内控管理规定。

2、关于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决定书的问题

生效文书种类:终审判决书、调解书、裁定、支付令、制裁决定书副本、仲裁裁决、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文书等;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等,

3、注意检查并核实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

应注意审查执法人员所在的单位是否有权要求提供所需的执行协助,证件是否是持证人本人所有,证件是否超过了有效期等。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作出查询、冻结、扣划决定的人民法院、

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的,银行也应当助执行,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

注意:执行人员是否需要同时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不同的机关有不同的要求。根据2000年9月4日[法发(2000)21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必须同时提供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对于其它执行单位人员,没有这一规定,只要提供一个即可。1993年12月11日[银发(1993)356号]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中就规定执行人员提供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即可。

4、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有权部门县团级以上机构出具;

(2)“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3)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4)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5)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注意:有权机关在冻结、扣划个人存款时,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怎么办? 目前只有关于对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时不能提供帐号时,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的规定,还未有关于个人的相关规定。我个人认为,因为我国重名重姓的较多,如果只提供个人姓名,很有可能侵犯别的同姓名的储户的利益。因此,对于有权机关在查询个人存款不能提供帐号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最起码应当要求其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号,这样才能保证查询工作的安全性。

(二)金融机构应当登记的内容:

1、有权机关名称;

2、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

3、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

4、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5、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

6、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

7、查询结果;

8、其他自行确定的内容。

查询、冻结和扣划登记表应有有权机关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三)细节规定

1、查询:限于存款资料,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能带走原件;

2、冻结:

(1)期限:最长6个月(计算方法-起始日期不计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2)续冻: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帐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帐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

(3)解冻: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4)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对金融机构协助工作的具体要求:

1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2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个人接待协助;

3接到协助要求后立即办理,不得拖延推诿;

4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不得收贷收息、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存款;

5根据法律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6建立健全内控和登记制度,加强查询、冻结和扣划管理;

)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的法律责任

1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仍然收贷收息的,在退回款项的同时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2拒不协助的,按照妨害诉讼处理,“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3拒不协助或者向存款人通风报信致使款项被转移的,金融机构应在转移款项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4拒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法发〔2000〕21号 二000年九月四日)

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定处理。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扣划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要求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场所的上级机构责令该营业场所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该上级机构协助执行。二、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冻结、扣划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三、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违反此项规定的,按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四、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五、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六、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到有关人民银行查询其在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的,有关人民银行应当协助查询。七、人民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时,只提供单位账户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开户银行应当根据银发(1997)94号《关于贯彻落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积极协助查询并书面告知。八、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向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期限为十五日;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行、总公司。每次变更前,均应当给予被变更主体十五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九、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十、有关人民法院在执行由两个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与仲裁、公证等有关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两份或者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需要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院,予以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就该两份或多份生效法律文书上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共同上级法院的最终协调意见办理。十一、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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