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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维权?
来源:潘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6
浏览量:760

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针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应当马上逃离家中,拨打110报警。事后可请求所在单位、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村)委会出面调解,并制作调解笔录。如果因家暴受伤,建议在24小时内验伤,保存伤情照片和病历资料,伤情较重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的,可以故意伤害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构成重伤的,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要注意保存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单位、妇联、居(村)委会等出具的相关记录或证明、施暴人保证书、施暴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 短信等。

【法律指引】

一、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因此,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

二、代为告诉。

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自诉案件,被害人无法告诉或者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告诉或者代为告诉;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人民法院对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三、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人民法院为了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可以根据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禁止施暴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接近被害人、迁出被害人的住所等内容的裁定。对于施暴人违反裁定的行为,如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殴打、伤害,或者未经被害人同意拒不迁出住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令措施。

因实施家庭暴力,涉嫌故意伤害的施暴人在取保侯审期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之规定,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等。

人民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为了确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可以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公检法机构可以责令施暴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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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娜
  • 执业律所:
    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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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6*********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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