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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如何区别
来源:王增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6
浏览量:420

一、区别: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也表现为意思表示交互进行的要约与承诺过程。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等。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二、构成要件: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其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网上承诺既不以口头的方式作出,也不以一般的书面形式作出,其特殊性在于承诺人必须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才能作出承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也可以行为的方式作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要件。

三、注意: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还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可见,我国《合同法》对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仍然坚持了“到达主义(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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