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宇律师亲办案例
婚内约定房产的归属,没过户也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5
浏览量:331

【案情简介】

应某与赵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两人以银行按揭的形式购买了一间房屋,房屋面积为30.62㎡,产权登记人为应某与赵某共同所有。201095日,双方书面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归应某所有,但是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46月,应某与赵某协议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01411月,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应某所有。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这栋房屋归应某所有。宣判后,赵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中产生纠纷的房屋是应某与赵某结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之间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相关的约定,赵某与应某协议离婚后,这栋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在赵某与应某婚姻存续期间,赵某与应某签订了协议,约定这栋房屋的所有权归应某所有。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栋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可以经过约定归应某所有。这份约定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性质,所以对于这份约定来说,只有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或者该份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赵某才能主张这份协议可以撤销,但是赵某没有证据证明这份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合同应当有效,应某应当取得这栋房屋所有权,赵某不享有这栋房屋的所有权。二审中,赵某指出这份协议的性质应当属于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不动产应当过户登记才能生效。但是这栋房屋并不是赵某婚前所购买的房产,而是赵某与应某在婚内共同购买的房产,所以赵某并不能将这栋房屋赠与给应某,这份协议属于赵某与应某共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并不是一份赵某处分自身财产的约定,所以这份协议不同于赠与协议,不以房屋登记过户为生效条件。所以这份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有效,应某取得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作者:洪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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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宇
  • 执业律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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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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