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律师亲办案例
立案登记制范围
来源:李亚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5
浏览量:3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以上内容由李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亚律师咨询。
李亚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89好评数8
  • 咨询解答快
海化宿舍2单元602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亚
  • 执业律所:
    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52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潍坊
  • 地  址:
    海化宿舍2单元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