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军律师亲办案例
王洪林案件的代理词
来源:乔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1
浏览量:847
代  理  意  见

   阿克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受理的申诉人王洪林诉被诉人阿克苏鑫汇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诉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该案件的庭审活动。经过调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出证、质证,本案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已经建立了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现代理人发表如下理由:
    一、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申诉人为被诉人提供棉粕装卸工作,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每吨16元的装卸劳动报酬,即使被诉人没有与申诉人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双方之间存在用工行为,那么双方之间在2009年6月24日申诉人为被诉人提供棉粕装卸工作开始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存在被诉人所称的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委托关系。
首先,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不论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有一定联系,但它们也存在有明显的区别。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都是单位,两者之间不是从属关系,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恒定的,只能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还有就是双方存在隶属关系,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本案中,申诉人处于被诉人的管理、指挥、监督中,对于被诉人安排的装卸工作,申诉人只有服从的义务,只是双方之间建立了较为松散的工作模式,建立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其次,被诉人称将位于火车站附近的棉粕装卸工作,全部承包给第三人秦宪国,该装卸是由第三人秦宪国通过其他人找到申诉人来装卸的,自己根本不知道申诉人,应当按承揽关系对待。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所产生的关系。按被诉人的说法,该装卸工作已经交给第三人秦宪国来完成,第三人秦宪国只能将装卸的辅助性工作交给他人完成,主要工作还应由自己完成,但本案并不是这样,第三人秦宪国与申诉人一样,都是提供劳动力,来获取劳动报酬,最后装卸棉粕所得收入与其他人平均分配,不存在谁拿大头谁拿小头,完全符合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承揽关系也是不能成立的。
最后,被诉人称该批货物货主是其朋友闫春兵的,自己只是帮忙联系库房和装卸工,由其朋友闫春兵授权去海业公司提货,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第三人在主张权利时,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因此,本案中申诉人根本不知道被诉人与其朋友闫春兵的委托关系,事发后才由被诉人进行披露该货物的实际货主闫春兵,作为申诉人享有向谁来主张其权利的选择权,现在申诉人选择向被诉人来主张权利,是合理正确的。至于被诉人与实际货主闫春兵之间的问题,就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不是本案解决的问题。因此,被诉人与其朋友闫春兵的委托关系即使成立,也不能说明其与申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合以上意见,恳请阿克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本案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代理人:乔军律师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以上内容由乔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乔军律师咨询。
乔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新疆阿克苏市健康路3号制衡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乔军
  • 执业律所:
    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529*********24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新疆-阿克苏
  • 地  址:
    新疆阿克苏市健康路3号制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