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良律师亲办案例
“保险金”背后的烦恼
来源:韩晓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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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背后的烦恼陈奕东,男六十一岁,农民。欧阳锡兰和陈奕东是夫妻,两人有一子陈力,一女陈菲,均成年已婚。陈力有一子陈晓光陈菲有一女王亚丽。年月,欧阳锡兰和陈奕东夫妻二人商议后,陈奕东出外到河北一家化工厂做专职技术顾问。年月陈力到河北探望其父不幸陈奕东和其子陈力在晚上下班一起乘车时遇车祸双亡。经事故认定肇事车主负全责。后肇事车主已经赔偿到位。经查任职期间,该化工厂经陈奕东同意为其购买了价值万元的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但未告知其受益人一栏内注明的是化工厂。陈奕东自己还有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万,受益人指定为:陈力。事故发生后,陈奕东家属和化工厂、某保险公司之间因保险问题发生了纠纷。其家属之间也因保险金归属问题发生了矛盾。注意本文内容和有关姓名均为设计所用如雷同切勿对号入座问题的提出:
一、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的万元保险金给付对象是化工厂还是陈奕东的继承人?
二、陈奕东的人寿保险万死亡保险金,如果分配?
三、死者陈奕东的亲属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韩晓良律师解析本案:
一、陈奕东的继承人是本案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保险金的权利享有人。所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到创伤或死亡的客观事件。
据此,陈奕东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致死,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没有问题。但是对于本案,问题在于这笔保险金的给付对象该是谁。保险公司和化工厂均认为:既然这份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已经指定为化工厂,就应当将保险金给付化工厂。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和化工厂的说法不正确。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根据现行《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陈奕东的继承人陈力、陈菲、欧阳锡兰有权享受这笔保险金的权利。其中,因陈力的死亡,属于他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欧阳锡兰、陈晓光、陈力的妻子共同继承。
二、陈力之子陈晓光、其母欧阳锡兰、其妻三人是陈奕东的人寿保险万死亡保险金的继承人。本案中,交通事故中陈奕东和陈力无法确定死亡顺序。陈奕东和陈力各自都有自己的继承人。据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陈奕东先于陈力死亡,陈奕东又在此人身保单中指定陈力为受益人。故陈力是这笔保险金的继承人。但因其已经死亡,这份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处于第一继承顺序位列的其子陈晓光、其母欧阳锡兰、其妻三人是万保险金的继承人。陈奕东之女陈菲及孙女王亚丽对此保险金没有继承份额。
三、本案中,陈奕东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其今年已经六十一岁,但不妨碍他成为化工厂的员工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答复意见: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申请认定工伤的,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对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符合其他有关受理规定的,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和陈奕东类似情况的工伤认定,在河北省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亲属都可以享受,行政法规限定了“直系亲属”排出了其他亲属。本案中,肇事车主已经全额赔偿了死者家属,但并不影响其直系亲属享有的取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无论从性质和立法目的、保障对象等方面都有着质的区别。
在本案中,不存在法律上的羁绊,两者在法律上并行不悖。
对此,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认为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在河北省死者陈奕东的直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权利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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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韩晓良
  • 执业律所:
    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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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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