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宇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未获得房产一方仍然居住在原房屋,是否有权要求其搬离?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3
浏览量:554

【案件简介】

徐某、玉某原本是一对幸福的小夫妻,但是婚后发现夫妻之间性格不合等原因,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过法院的审判,判决两人离婚。判决中,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归徐某所有,徐某支付玉某相应的补偿款。但是玉某一直没有搬出该房屋,仍然继续居住在这个房屋之中。徐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玉某搬出这栋房屋,并且将房屋钥匙交还给徐某,同时要求玉某在抢占期间支付一个月5000元的房租给徐某作为经济补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玉某将该房屋钥匙交还给徐某,同时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后来,玉某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的焦点在于离婚后财产已经进行了分割,但是对方不搬离判决房屋,得到房屋的一方是否能够请求对方搬离。众所周知,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侵害房屋使用权的人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本案中,徐某与玉某共同所有的这栋房屋,因为婚姻关系的结束,已经由法院判决给了徐某一个人,徐某享有这栋房屋的所有权,并且是排除他人进行占有,所以这栋房屋玉某已经没有使用权。但是现在玉某仍然居住在这栋房屋,并且拥有这栋房屋的钥匙,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玉某的占有是无权占有,徐某可以要求玉某搬离这栋房屋,这是徐某的权利。虽然对于玉某而言,感情上难以接受,但是法院已经判决这栋房屋归徐某所有,并且徐某已经就法院的判决支付给玉某补偿款,玉某没有理由继续居住这栋房屋。俗话说,人无信不立,徐某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承诺,支付给玉某补偿款,玉某也应当履行自己的承诺,腾出房屋给徐某居住。至于徐某要求的租金作为经济补偿金这项要求,由于徐某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玉某没有腾出房屋给徐某带来这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法院没有支持这项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洪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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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宇
  • 执业律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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