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案情
1、外地人秦某于2009年11月02日从房某处购买了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镇青剑湖小区动迁房一套,面积80平米,合同交易价428000元,并在中介的介绍之下于当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支付了订金18000元;
2、2009年11月3日,秦某将余款41万元交付被告,并拿到了房某的动迁安置协议手续,同时于2009年11月底拿到涉案房产的钥匙及自行车库钥匙;
3、2009年11月份至2010年8月份,秦某对房产进行了装修,并使用至起诉之时的2014年7月份;
4、2014年3月份,秦某得知涉案房产已经具备办理房产证,遂要求房某尽快去动迁办办理房产证,但得到房某的一再拖延;
5、2014年3月底,秦某与房某经多次协商,由秦某再补偿房某50000元,由房某配合将涉案房产直接在动迁办更名至秦某名下;
6、秦某于2014年6月份发现,外地人无法直接更名在房管局办理产证,遂要求房某尽快拿到房产证以便过户至其名下,却遭到房某再次所以补偿款;
7、截止起诉时,房某未拿到房产证;
8、秦某于2014年7月初起诉:首先,确认合同有效;其次,要求动迁办将房产过户至房某名下;第三,房某协助过户至秦某名下。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
1、双方于2009年11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房某有义务在缴清动迁办款项后取得涉案房产的房地产权相应权属证明;
3、在取得房产证后,必须在10日之内将房产权过户至秦某名下;
4、诉讼费由房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