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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忠诚协议法律效力
来源:冯从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2
浏览量:669

离婚之忠诚协议法律效力


“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自愿签订的,因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过错方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协议。先来看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签忠诚协议后出轨 法院判决协议有效

    新婚夫妻签订 “忠诚协议”,约定出轨一方给予另一方10万元赔偿金,并无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无条件同意离婚。赣县人民法院近日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中的两则条款,判决两人离婚,丈夫赔偿妻子精神抚慰金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妻子所有。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戴某2012年8月双方签订“忠诚协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发现一方出轨,则:1、给予另一方10万元的赔偿金;2、无条件同意离婚。后杨某发现丈夫戴某有外遇,将戴某诉至法院,要求戴某履行“忠诚协议”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就放弃财产或者约定由出轨方给予受害方一定的赔偿金,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条件下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案例二】借腹生子丈夫变心 忠诚协议被判无效

       2004年12月,李某与杨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杨某一直未孕。2008年5月,两人决定实施借腹生子计划,但杨某要求丈夫不能与他人产生感情,否则应赔偿15万元给自己,并且签订了一份“协议”。2008年6月,双方找到借腹者吴某,以5万元现金请吴某帮助生个小孩。之后,李某与吴某感情日益加深。2009年12月,吴某生育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杨某离婚。

    法院支持李某的离婚诉求,但是,杨某庭审中提出的15万元赔偿要求,由于双方协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不予认可。同时,鉴于双方特殊情况,李某应给予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妻子因无生育能力,决定让丈夫借腹生子,不料丈夫与借腹者产生感情。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丈夫给付妻子1万元作为补偿款。

【案例三】签订忠诚协议,主张10万元精神损失费能否支持

石某与李某(女)结婚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忠诚的协议,夫妻在协议中相互保证,如果任何一方因为有外遇而导致家庭破裂,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后因为石某有外遇,妻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石某按协议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在本案审理中,石某认为不能用这份协议来作为赔偿的依据,因为此协议限制了其人身自由。李某认为这份协议可以做为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依据,这是石某亲手写的,并亲手签字的,没有人强迫他,是其自己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签订过程和约定内容来看,如果忠诚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没有欺诈行为,也没有胁迫之举;其约定的内容合情合理,对约定的财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忠诚协议合法有效。因此,本案这份“忠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案例四签订“忠诚协议”索要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2013年7月21日,夫妻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忠诚协议”。双方约定,从今以后,李仲麟不再做对不起妻子的任何事情,如果李仲麟再有婚外情、包二奶等情况,应支付张斐100万元的精神赔偿费。但是协议签了没多久,李仲麟便再次离家出走与肖某一起生活。张斐一气之下,以李仲麟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把丈夫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120万元,并要求依照“忠诚协议”索要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违反了“忠诚协议”的约定,婚外情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但张斐要求李仲麟支付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超出了李仲麟的经济能力,需作出适当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李仲麟支付张斐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

    一审判决送达后,双方都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维持了李仲麟支付张斐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的一审判决。

    【案例五出轨方自动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是否全部能够支持?

       为了保护这个婚姻,两人几经协商,决定在当年1月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其中一方出轨,出轨方即自动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协议特别注明:“出轨,即捉奸在床”。但是,协议刚签了半年就出事了———李晓在重庆某医院,被查出患有性病,梅毒。2013年8月,王虎以妻子违背夫妻忠诚协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武隆县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协议,分得所有夫妻共有财产。

       武隆县法院一审判决,准允两人离婚,王虎分得夫妻共同财产60%,李晓40%,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一半。由于对财产分割上有异议,双方均上诉。日前,市三中院维持原判。

法院是这么判的:重庆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惩罚性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案例六“净身出户”未能全部支持

      婚后不久,李女士开玩笑说让丈夫签一份“忠诚协议”,其内容是骆先生婚后一旦出轨就净身出户。可能出于对妻子两年坚守的感恩,骆先生没有任何犹豫就签了这份协议。然而,由于长时间两地分居,婚后两人的共同话题越来越少。2014年8月,历经几个月折磨后,骆先生终于在电话中提出,“如果你一直这样蛮不讲理,那我们就离婚吧!”“离婚就离婚!我们签了协议的!是你对不起我,离婚后房子车子和存款都是我的,你净身出户!”李女士试图用一纸“忠诚协议”逼丈夫妥协。显然,李女士错了,骆先生反而被激怒真正提出了离婚,而法院最终的判决,骆先生也并没有因此净身出户。

    【案例七再婚男子签忠诚协议 施家暴被离婚丢房产

沈阳一名男子为向再婚妻子表忠诚,写了一纸协议:婚前房产婚后为夫妻共有、若十年内任何一方有过错都将放弃所有房产。结婚两年后,女方在屡遭家庭暴力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离婚。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房产归妻子所有。

    经他人介绍,曾有过一段不幸福的婚姻的吴德利认识同样有过离婚史的秦虹。为了表明心意,吴德利与秦虹签下了一份忠诚协议。双方约定,吴德利婚前贷款购买的一处住房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十年内男女任何一方有过错,将放弃房产。忠诚协议签完后,吴德利与秦虹于2011年3月登记结婚。

    结婚后,二人因生活习惯不同,常发生矛盾,甚至出现家庭暴力。直到2013年初,秦虹再次遭到吴德利的家庭暴力后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判令房产归她一人所有。

   【案例八妻子违反“忠诚协议”丢了财产

    日照一对夫妻结婚时签下《夫妻忠诚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因对婚姻不忠而导致离婚时,将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男方因女方有婚外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拿出《夫妻忠诚协议书》,要求获得两人共同财产。最终,法院肯定了夫妻忠诚协议的合法效力,将财产判归男方所有。


      从上面的案例来看,男女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大部分都获得了法律的认可,但由于各地标准不一,判决各有不同,但我们认为既然“忠诚协议”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应该获得法律的认可。从上面的案例来看,主要运用《婚姻法》的规定:即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双方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承担的是道德义务,而道德成本对于个人来说毕竟是隐性的,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忠诚协议,就将隐性化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当事人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因此这对维护婚姻是有利的。但是签下协议并不等于给婚姻上了保险。

      笔者认为,“忠诚协议”体现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民法原理,体现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权利本位、过错责任、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归根到底是对财产权利自由处分的协议,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具有惩罚性的财产约定。实务中应根据实际具体情况确定忠诚协议的效力,而不能一概予以肯定或否定。如果忠诚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没有欺诈行为,也没有胁迫之举;其约定的内容合情合理,对约定的财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忠诚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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