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哲轩律师亲办案例
要么加班要么离职
来源:李哲轩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9
浏览量:421


每天从傍晚的夕阳中偷窥自己的内心,面对一摞又一摞的文件,面对密密麻麻的任务,是不是也想“无案牍之劳形”一回?


“不管你做什么工作,不管你走到哪里,都会遇到同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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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每个人都用过这样的理由来宽慰自己有些纠结的心。

要么辞职要么加班,难道就只有这样的两种选择?



“我还年轻,需要好好奋斗,加班没什么。也是为了自己多学一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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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这样,那么无疑这是明智的。

做好一份工作,加班不光是为了老板为了公司为了本职工作,最重要的还是为了自己。

是不是想晋升?是不是想涨工资?是不是想学到更多的东西?

是。

那就加班吧。



“我们的老板简直是拿我们当机器人使,一个月有30天都在加班,我真tmd受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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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这样的状态,那么可以考虑考虑离职了。

生活中需要忍耐,但是需要有价值的忍耐,

如果目前的状况已经不是为了你为了更好地发展,已经有些侵害到基本的权利。

那么无需再忍。



有能力的人,走到哪里都能有自己的竞争市场。

内心强大的人,会做出勇敢的选择。

不害怕选择之后的后悔,只害怕不敢选择的遗憾。



做一个谦和有礼的人,在辞职时不一定非要弄得恩断义绝,日子还长,谁知道在这个世界上你还会不会跟这一群人扯上关系呢。


— 你可以说明你的辞职原因,但是可以委婉,这也算是为公司日后的发展提供了一些参考意见。


— 如果遇到黑心老板,那么态度可以适当强硬,以下的办法也可以酌情使用:

辛苦的加班,以前不敢要的加班费可以要回来。

因为以下原因导致的离职,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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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哲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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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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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4*********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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