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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肇事逃逸的法律关系
来源:李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8
浏览量:1206

导语:发生交通事故,多数人都能理性平和的去解决。但是,也有少数人看到事态严重,或者担心承担刑事责任,选择逃逸。

【基本案情】

2005年2月,陈某投保使用高性质为家用的客车,期间,于某驾驶该车为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展览公司运送货物途中,在某封闭的地下停车场倒车时,将执勤的保安撞倒致死,于某肇事后逃逸。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于某有期徒刑3年,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于某与展览公司连带赔偿受害人14万余元,二审经调解,由展览公司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0万元。陈某找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

【法院裁判】

一、本案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垫付责任。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虽然本案中当事人改变了车辆用途,但是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投保人投保时,为告知保险人变更车辆用途的,不属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赔偿的法定事由。但驾驶人于某肇事后逃逸已根据法院报生效裁判向受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垫付责任。

二、陈某并未因保险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本案中陈某并未支付赔偿金,亦未对第三人承担法律意义上的赔偿责任,故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律师评析】

肇事逃逸是严重的不负责任行为,不单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道德伦理,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肇事逃逸如何定义?哪些情形属于肇事逃逸?肇事方与受害方、保险方之间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这些问题是大家较为关心的,下文就逐一阐述。

一、肇事逃逸定义及情形

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从该定义可以得出肇事逃逸的两个要素,主观要素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客观要素是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两者缺一不可。

二、肇事逃逸的常见情形

下面就通过小案例的方式给大家讲解。

1、张三将李四撞伤,然后把李四送到医院后离开,未向公安部门报案,最后被公安部门查实。

2、张三将李四撞伤,张三虽意识到发生事故,但仍然驾车径直离开。

3、张三将李四撞伤,将李四送往医院后,留下假姓名、假联系方式、假地址。

4、张三将李四撞伤,后独自离开。交警向其询问时,张三拒不承认发生事故。

上述1至4均属于肇事逃逸。

5、张三将李四撞伤,李四亲属来到后,殴打张三,迫于无奈,张三驾车到公安部门报案。因为张三离开是被迫的,又主动报案,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

6、张三醉酒驾车,将乘坐在后座的李四摔伤,但张三不知情。

7、张三与李四相撞,因张三受伤严重,需到医院接受治疗,离开现场。交警调查时,张三配合解决交通事故。

上述5至7不属于肇事逃逸。

三、肇事逃逸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1、肇事逃逸的,需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实践中很少)。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肇事方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一般情况下,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不能向肇事方追偿。因为可以追偿的只有三种情况:无证驾驶、醉驾或者毒驾、驾驶人故意。在商业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可以依据约定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此提醒,保险公司在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尤其是车辆是单位所有时,一定要求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签署。否则,对于免赔条款,不能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对投保人不产生合同效力。

作为受害人,即便肇事方逃逸,也不用过于担心。因为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都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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