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姝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案件——(声明:个人案件,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来源:唐玉姝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7
浏览量:666

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本人参加此次诉讼活动。通过对案件的整理,且经刚才审判长组织庭审质证等,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
    一、原告XXX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相关标准计算
    原告XXX(现年59岁)全家80年代就已迁入鞍山市内居住(铁西区),02年于铁西区购置私有产权住房一处。当庭原告已向法庭提供房产证及街道证明、用工证明等,以上证明足以证明原告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也为市区,所以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相关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二、原告XXX误工标准应以2011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原告XX80年迁入市内居住后,三十年来在多家单位从事过临时工作,近年就职于鞍山XXX厚钢板卷管制造有限公司从事食堂管理系服务行业,庭审中原告已向法庭递交了用工证明,足已证明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因其系临时工,该公司没有工资明细,每月发放工资现金直接给付到个人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条:“……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工作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综上原告从事食堂管理工作应属于服务行业,故误工工资按2011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5196计算。
    二、献血互助金与住院费明细中的输血费用是发生的两笔不同费用,相互并不含盖。
    三、精神损失费10600元按相关标准计算,被告应全额赔付。
    四、其他赔偿项目听从法院依法判决。


                                        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
                                            唐玉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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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玉姝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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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唐玉姝
  • 执业律所:
    辽宁鞍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3*********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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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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