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南律师亲办案例
为购房向人举债 离婚后共同偿还
来源:周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7
浏览量:266

为购房向人举债 离婚后共同偿还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2万元借款由女方承担,然而在债权人讨要时却遭遇女方和男方的共同拒绝,债权人一怒将原夫妻二人一起告上法庭。20141212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石某与其前妻梁某共同还款二万元。
       20136月,梁某和丈夫石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按约定,房产归妻子梁某所有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万元。20138月,债权人张某找到梁某,梁某称已与石某协议离婚,钱是石某借的,与其无关。债权人找到石某后,石某却出示一份离婚协议书,称双方离婚时已经协议债务由女方承担,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债权人无奈,于20139月将石某与梁某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石某与梁某共同偿还借款2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男方石某辩称,借款应由前妻梁某独自偿还,自己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本《离婚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均无异议”,双方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和债务的处分,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干预,且《离婚证》是代表国家管理婚姻关系的民政机关依法颁发的,它不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同样适用。
       女方梁某辩称,在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夫石某因购买房屋向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现已与其办理了离婚登记,此款应由前夫石某偿还。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石某与梁某于2012122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3110日,被告石某和梁某为购买房屋,由石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20136月,女方梁某和男方石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因该款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石某与梁某应当共同偿还,法院遂判决石某与梁某共同偿还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

以上内容由周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南律师咨询。
周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58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80号中南大厦13层(地铁2号线、4号线洪山广场站B3出口)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南
  • 执业律所: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78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武汉
  •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80号中南大厦13层(地铁2号线、4号线洪山广场站B3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