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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违约金、赔偿金能否同时使用的问题
来源:郭丰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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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或者各种交易过程当中,有些人会在签订交易合同时,搞不清楚这三金能不能同时适用的问题?现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解答如下:

首先,如果合同当中双方约定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笔者告诉您这是不能同时使用的,只能择一行使。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所以,即使合同双方约定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也不能同时赔。

其次,违约金和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如果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那么就不能再要赔偿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定金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只是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关于定金和损害赔偿金的问题,原则上是可以并用的,但是不得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最后,在这里供大家讨论问题涉及的相关法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案例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某年85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甲公司出售给乙公司某种型号的电视机若干台,总计货款190万元。乙公司需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货款汇入甲公司的账户,款到10日内由甲公司将货供完。到期不履行合同,违约方承担货款4%的违约金。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还依合同于5日内交付20万元定金。双方同时约定,发生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同年1020,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去传真,要求付款。乙公司复函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甲公司予以拒绝。甲公司多次催促未果,遂于同年11月底向约定的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一切损失。乙公司则辩称,其已放弃20万元定金,不应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在这里,本案就涉及定金与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可否同时使用的问题。本律师认为,从本案案件可知,乙公司交付的定金是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本身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两者一般不能并罚,通常由非违约方选择适用。就本案而言,尽管当事人在合同中既设定了定金,又规定了货款的4%的违约金,但如果对乙公司的同一违约行为既运用违约金处罚,又运用定金处罚,对被告来说显得过于苛刻,且会使原告获得不应该获得的过高收入。因此,对于甲公司在获得乙公司的定金的情况下所提出的、要求乙公司一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甲公司可否同时请求乙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呢?从性质上看,定金罚则的运用不以实际发生损失为前提,即无论一方违约是否造成实际损失,都有可能导致定金责任。因此,一般而言,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二者应当并用。但是,如果同时运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以后,其总和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根据公平原则,可酌情减少损失赔偿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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