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怎么写?钱怎么借?真实案例说风险
昨天,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章恒筑在发布会上特别强调说,由于民间借贷案件中时常出现虚假诉讼的情形,需要对借贷的真实性予以重点审查。
他说,债权人仅以款项交付凭证起诉,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责令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询问,如不到庭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2:没有书面借条但有录音
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归还借款,提供的是与孙某之间的两次电话录音证据,孙某在录音中多次认可2万元的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庞某与孙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虽无书面借款凭据,但庞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孙某向庞某借款2万元且至今未还的事实。
而孙某不到庭答辩,放弃了对庞某主张的抗辩权,也未提供推翻借款事实的相反证据,故对庞某要求孙某归还借款2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为什么这么裁判:
借条、收条、借款协议等书面直接证据并非认定借贷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只要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例3:担保人变成了借款人
2010年12月某晚,潘某联系叶某,向叶某借款,由恋人曾某作担保人。当晚写借条时,叶某提出,曾某是公务员有稳定收入,潘某则是“村官”,要求以曾某作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
经潘某向曾某请求,曾某同意作为借款人,并填写借条,向叶某借款60000元,潘某签名担保。后潘某与叶某一同去建设银行取款,并在银行交付给潘某借款40000元。
因潘某、曾某未及时还款,叶某将曾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曾某辩称自己只是受潘某之托,以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条,但曾某也承认,叶某明确要求其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其最终也同意,可见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故从曾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办理借贷时请注意这些风险
为什么这么裁判:
保证人担保债权的数额前后记载存在矛盾,且当事人对此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真实意思”的规定,从保证人是否参与借贷合同的订立过程、对借贷数额是否知晓及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目的,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判定保证人担保债权的真实数额。
案例4:担保50元还是50万元?
2008年5月26日,王某与程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借期3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茅某受王某的委托向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茅某在保证人栏内签署了“本人同意担保三个月50元整”的意见。
同日,王某向程某出具收条,收到现金50万元。
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归还借款本息,茅某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程某于2008年10月9日提起诉讼。
茅某担保的金额到底是50万元还是50元,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虽借款协议形式上写明担保金额为50元,但不符合常理,首先,茅某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参与了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的协商,对王某借款50万元的事实知情,也为王某其他多笔债务提供过担保,应该明确担保的数额;其次,茅某也同意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如仅为王某担保50元,就失去担保的实质意义,显然协议中所定的50元是一个笔误,应为50万元,判决茅某对借款本金50万元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为什么这么裁判:
出借人明确要求以受托人为借款人的,虽然出借人明知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但不应由委托人来承担还款责任,而应认定受托人和出借人即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各自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1.情况:出借人以现金形式交付数额较大的借款
风险:如果对借款来源、交付时间、地点及交付过程不能作合理陈述,致使法官无法对借贷真实性形成内心确信的情况下,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2.情况:基于信任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或者碍于情面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
风险:无法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3.情况:出借人基于对借款方资金实力和高额回报的信任而向对方出借款项(多发生在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中)
风险:“跑路”或资金链断裂风险,无法获得清偿的风险
4.情况:借条内容系出借人书写,借款人抗辩借据上存在添加的情况
风险:可能对出借人作出不利解释(借据内容被出借人添加或删改会难以认定)
5.情况:在分期还款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按期归还借款后,出借人不出具收条,而在借条上进行记载,后借条灭失
风险:双方均存在无法证明借款、还款的风险
6.情况:出借人未要求办理抵押登记
风险:无法行使抵押权
7.情况:未约定连带保证期间
风险:保证期间仅为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出借人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失去对保证人的胜诉权
8.情况:未在诉讼时效期间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
风险: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9.情况:在借款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况下,未对物保和保证担保的范围作出约定。
风险:出借人借款未受清偿时,只能先行使抵押权,未获足额清偿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无法及时实现
10.情况:借款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但借款则交付给公司,或借款人为企业,但借款交付给法定代表人个人
风险:存在借款人不明确的风险
11.情况:出借人根据借款人口头指令将款项汇入第三人账户
风险:无法证明交付借款事实
12.情况:借款人收回借据时,未对借据真实性进行审查
风险:出借人以隐匿的借据要求借款人再次归还借款
13.情况:企业对公章管理不严,致使相关人员拿印章对外借款或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
风险:企业可能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4.情况:借贷双方均通过中间人借款、还款,但中间人未履行相应的义务
风险:借贷双方对借款、还款的事实均无证据证实
15.情况:出借人未对借款人出具的借据进行审查
风险:借据记载的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
法院可责令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
昨天,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章恒筑在发布会上特别强调说,由于民间借贷案件中时常出现虚假诉讼的情形,需要对借贷的真实性予以重点审查。
他说,债权人仅以款项交付凭证起诉,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责令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询问,如不到庭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2:没有书面借条但有录音
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归还借款,提供的是与孙某之间的两次电话录音证据,孙某在录音中多次认可2万元的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庞某与孙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虽无书面借款凭据,但庞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孙某向庞某借款2万元且至今未还的事实。
而孙某不到庭答辩,放弃了对庞某主张的抗辩权,也未提供推翻借款事实的相反证据,故对庞某要求孙某归还借款2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为什么这么裁判:
借条、收条、借款协议等书面直接证据并非认定借贷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只要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例3:担保人变成了借款人
2010年12月某晚,潘某联系叶某,向叶某借款,由恋人曾某作担保人。当晚写借条时,叶某提出,曾某是公务员有稳定收入,潘某则是“村官”,要求以曾某作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
经潘某向曾某请求,曾某同意作为借款人,并填写借条,向叶某借款60000元,潘某签名担保。后潘某与叶某一同去建设银行取款,并在银行交付给潘某借款40000元。
因潘某、曾某未及时还款,叶某将曾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曾某辩称自己只是受潘某之托,以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条,但曾某也承认,叶某明确要求其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其最终也同意,可见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故从曾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办理借贷时请注意这些风险
为什么这么裁判:
保证人担保债权的数额前后记载存在矛盾,且当事人对此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真实意思”的规定,从保证人是否参与借贷合同的订立过程、对借贷数额是否知晓及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目的,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判定保证人担保债权的真实数额。
案例4:担保50元还是50万元?
2008年5月26日,王某与程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借期3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茅某受王某的委托向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茅某在保证人栏内签署了“本人同意担保三个月50元整”的意见。
同日,王某向程某出具收条,收到现金50万元。
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归还借款本息,茅某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程某于2008年10月9日提起诉讼。
茅某担保的金额到底是50万元还是50元,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虽借款协议形式上写明担保金额为50元,但不符合常理,首先,茅某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参与了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的协商,对王某借款50万元的事实知情,也为王某其他多笔债务提供过担保,应该明确担保的数额;其次,茅某也同意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如仅为王某担保50元,就失去担保的实质意义,显然协议中所定的50元是一个笔误,应为50万元,判决茅某对借款本金50万元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为什么这么裁判:
出借人明确要求以受托人为借款人的,虽然出借人明知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但不应由委托人来承担还款责任,而应认定受托人和出借人即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各自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1.情况:出借人以现金形式交付数额较大的借款
风险:如果对借款来源、交付时间、地点及交付过程不能作合理陈述,致使法官无法对借贷真实性形成内心确信的情况下,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2.情况:基于信任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或者碍于情面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
风险:无法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3.情况:出借人基于对借款方资金实力和高额回报的信任而向对方出借款项(多发生在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中)
风险:“跑路”或资金链断裂风险,无法获得清偿的风险
4.情况:借条内容系出借人书写,借款人抗辩借据上存在添加的情况
风险:可能对出借人作出不利解释(借据内容被出借人添加或删改会难以认定)
5.情况:在分期还款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按期归还借款后,出借人不出具收条,而在借条上进行记载,后借条灭失
风险:双方均存在无法证明借款、还款的风险
6.情况:出借人未要求办理抵押登记
风险:无法行使抵押权
7.情况:未约定连带保证期间
风险:保证期间仅为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出借人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失去对保证人的胜诉权
8.情况:未在诉讼时效期间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
风险: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9.情况:在借款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况下,未对物保和保证担保的范围作出约定。
风险:出借人借款未受清偿时,只能先行使抵押权,未获足额清偿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无法及时实现
10.情况:借款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但借款则交付给公司,或借款人为企业,但借款交付给法定代表人个人
风险:存在借款人不明确的风险
11.情况:出借人根据借款人口头指令将款项汇入第三人账户
风险:无法证明交付借款事实
12.情况:借款人收回借据时,未对借据真实性进行审查
风险:出借人以隐匿的借据要求借款人再次归还借款
13.情况:企业对公章管理不严,致使相关人员拿印章对外借款或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
风险:企业可能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4.情况:借贷双方均通过中间人借款、还款,但中间人未履行相应的义务
风险:借贷双方对借款、还款的事实均无证据证实
15.情况:出借人未对借款人出具的借据进行审查
风险:借据记载的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