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1年3月23日,贩毒分子邝荣国(香港人,在逃)纠集被告人董成章携带走私的16包毒品。当晚11时许,邝荣国打电话约被告人何文东来接运毒品。次日8时许,何文东应约驾驶小汽车来到名都酒店。邝荣国将毒品交给何文东,让董成章押车回香港。何文东、董成章共同将16包毒品藏匿在汽车座位的暗格内后,由何文东驾车到沙头角口岸。出境时,所藏毒品被我海关人员查获,何文东、董成章也因此被抓获归案。经检验,16包毒品为甲基苯丙胺,重31500克。
二、一审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1月3日判决:
一)、被告人何文东、董成章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1500克,走私工具小汽车一辆,予以没收。
三、二审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文东、董成章不服,以“偷运出境的是化工原料‘洗水碱’,并非明知是毒品而走私,不构成走私毒品罪”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审中,上诉人何文东、董成章曾供认藏匿在小汽车里的是化工原料“洗水碱”,也供认过将毒品藏匿在小汽车里后,何文东曾告诉董成章这是“软性毒品”,以前就为邝荣国偷运过这类毒品出境。经查:化工产品中没有“洗水碱”这一名称,我国海关也从未禁止过碱类化工原料出口。显然,何文东、董成章所谓偷运的是化工原料“洗水碱”,纯属狡辩。何文东、董成章明知是“软性毒品”的供词,与查获的毒品以及与藏匿偷运的作案方法能相互印证,是真实可信的。据此,何文东、董成章明知偷运出境的是毒品无疑,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何文东、董成章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复核,并于1992年9月2日裁定:核准……
五、评析
问:99律师,对于“贩毒分子”这一称谓,您怎么看?
答:这起码,是对人的不尊重。可以直呼其名,可以按诉讼地位称呼他被告人,但不能拿个贬损性的标签往人身上贴。不只是民商事案件,就算刑事案件中,法院也应当保持中立。检察院负有指控职能,认为谁犯了罪,拿出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法院认为指控成立,就按照法律判决,指控不成立,应按疑罪从无。
问:如何看待广东高院这样的认识:上诉人既曾经供认过藏的是“洗水碱”,也曾供认过藏的是毒品,并且别人告诉过他这是“软性毒品”,进而认为上诉人“显然”“纯属狡辩”?
答:第一,这是“口供为王”在作怪。这不是在查事实,而是迷恋口供,并且选择性地摘取有罪、罪重的口供,说到底,还是有罪推定。第二,法院所依据的不是法庭调查,而是庭前供述。更准确地说,也未必就是庭前供述。被告人在庭前的供述笔录,它是个传来证据,它只体现出侦查人员在笔录中是如何记的,还不能等同于被告人(嫌疑人)是怎么说的。第三,在判决书中认定别人“显然……纯属狡辩”,这不是在说理。辩解,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能不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他的辩解不能成立,法院可以不采信,但不能就被告人的辩解行为进行负面评价。说别人“显然……纯属狡辩”,足见其蛮横与霸道。
2015年6月6日星期六 于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