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李某某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XX于1997年6月12日中午,在北京邮电局驻新世纪饭店邮电所内,采取全球特快专递方式向浙江省杭州市的陈X邮寄海洛因6克,被发现举报。当日下午,李XX在其租住的新世纪饭店2112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又从李XX身上搜查出海洛因31.41克,李XX称该毒品系从广州购得。现毒品已全部收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邮寄海洛因6克及非法持有海洛因31.41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
李XX邮寄毒品海洛因,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由于其邮寄毒品的行为被及时发现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XX明知是毒品海洛因拒不交出仍非法持有,且无证据证明该毒品是用于贩卖还是自己吸食,其持有毒品的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李XX一人犯两罪,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二、评析
问:99律师,如何看待运输毒品罪被法院认定为未遂?
答:就算是现在,已经交邮,而被发现举报,在认定犯罪的犯上形态上,属于既遂是未遂,恐怕还是会有争议。而1997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为犯罪未遂,真是难能可贵。
问:如何看待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答:从规范的角度看,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但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行为,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这个数量较大,是指海洛因(或其它毒品折算成海洛因)10克以上。如果不足10克的,那么只能认定为无罪。
从法理上讲,“无罪推定”,既然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贩卖等行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
在不能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这个角度来说,这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只不过,法律同时又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李XX的行为恰恰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
2015年6月5日 于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