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明律师亲办案例
从案例说起 《立功保命》
来源:王凤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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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情

最高法院复核查明:

199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湘海按照任建良(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安排,在任建良开设的“阿良发廊”将任建良提供的100克海洛因通过易江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贩卖给吸毒人员曹××,获赃款人民币19000元。杨湘海将其中人民币16000元交给任建良,个人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并付给易江生人民币400元。

199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湘海经与任建良共谋,杨湘海和瞿小松、江妹子(去向不明)共同出资人民币48000元(杨湘海出资2000元),交由任建良到广州购得海洛因400克,杨湘海自留20克海洛因,其余交给瞿小松、江妹子。

1999年5、6月份,杨湘海三次为刘友保向任建良购买海洛因75克。在此期间,杨湘海还向任建良购得海洛因20克,以每克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冯××。

1999年8月上旬,被告人杨湘海得知公安机关正在对其追捕,便携带现金35000余元逃往广州市。8月21日,杨湘海在广州市购得海洛因310克,次日下午返回岳阳市将海洛因卖给袁应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后公安机关将袁应平所购海洛因查获,重量为309.6537克。

1999年5月下旬,被告人杨湘海应赵打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要求,通过任建良帮忙调换300克劣质海洛因。任建良同意调换部分海洛因。随后,杨湘海将赵打保的300克劣质海洛因转交任建良,并将任建良调换的50克质量好的海洛因转交赵打保。

1999年8月26日,被告人杨湘海在广州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被告人杨湘海贩卖、运输海洛因共计945克

本案在复核期间,被告人杨湘海揭发XXX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经公安机关查证,杨湘海的揭发属实……。

、本案判决

(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湘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杨湘海上诉,维持原审对杨湘海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三)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湘海非法贩卖、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杨湘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一、二审法院判决未认定累犯不当……。鉴于杨湘海在我院复核期间,揭发他人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杨湘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评析

99律师,如何看待最高法院改判?

:在、二审认定事实之外,最高法院另外认定了成立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毒数量上看,将近1千克。如果不是在死刑复核阶段新增重大立功情节,基本上就会被核准死刑了。

恭喜被告人,尽管自由受到限制,毕竟生命还在。

凤明 2015526日  于

河北律王凤提醒您: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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