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丽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的举证责任与举证程度
来源:刘小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2
浏览量:1598

一、最后工作日的举证责任

员工的最后工作日,往往涉及到员工的工资结算及社保福利,所以最后工作日,对于员工来说,具有实际价值。

单位对员工,具有管理权利,同时亦具有管理责任。员工是否出勤或者员工是否在岗工作,单位具有管理权限。所以一般情形下,最后工作日的举证责任,是由单位来承担的。

那么实践中,如何来证明员工的最后工作日?一般情形下,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解除或者终止通知书以及员工的签收证明

一般情形下,如果单位向员工出具过解除或者终止通知书的话,相应通知书上,会载明员工的最后工作日。在配合员工签收证明的情形下,此类通知书,是具有证明效力的。

单位与员工所签订的解除协议,也具有同样效力。

2、考勤记录

对于有考勤要求的员工,考勤记录亦可以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3、工资结算证明

员工最后的工资结算证明,也可以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4、社保缴费记录

如果员工的社保已经停缴,亦可以起到某程证明作用。

不过,上述第2、3、4这三类证据,皆不是独立的充分证明,只能起到一定的证明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缺乏第1类证据,单纯地依据2、3、4类证据,证明效力是大打折扣的。


二、工资金额的举证责任

单位对于员工的工资收入金额,负有第一位的举证责任。如果单位已经尽到了该举证责任,但是员工不认可单位举证说明的工资金额,则员工对于自己所主张的工资金额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比如单位主张员工月工资五千元,则单位应当提供工资单或者银行对帐单来证明员工的工资金额。如果单位已经提供了上述证据,员工主张月工资为一万元,则员工对于一万元的工资金额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单位未提供上述证据,亦未提供其它的可以证明员工实际工资金额的证据,员工主张月工资为一万元,则一般情形下,仲裁或法院会从举证不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出发,认定员工的月工资金额为一万元。

可以证明员工工资金额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金额,则为第一证据。

2、银行对帐单

现在单位一般是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所以银行对帐单,在证明员工的工资金额这一块,属于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

3、纳税证明

4、员工签收的工资单

上述四项证据,皆具有比较充分的证明效力。

不过实践中,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金额低于银行对帐单或者纳税证明,则一般以后果为准。


三、钱的性质的举证责任

当单位向员工支付了一些费用时,该部分费用的性质,到底属于工资还是经济补偿金,该部分的举证责任,在于单位。如果单位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则一般情形下,会认定为工资。

单位向员工支付的钱,一般情形下,都是工资。经济补偿金、报销、培训费、竞业限制补偿金等,都是属于例个情形,非常规形态,所以对于这些可能的性质,支付方是负有说明义务的。如果支付方也就是单位,尽不到说明义务,则一般会认定为工资。

证明这一块的最好证据形态是单位与员工所签订的相关基础协议。


四、年假的举证责任

1、年假天数的举证责任

员工的法定年假天数分别为五天、十天、十五天这三个档,决定这三档的基础是员工的社会工龄。由于员工的社会工龄,非单位可以控制和证明,所以这一块的举证责任在于员工。如果员工尽不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则一般会认定员工的年假天数为五天。

2、年假是否休过,属于单位的举证责任

如果单位主张员工的年假已经休过了,则单位对此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单位主张员工的年假已经失效,则单位对此亦负有举证责任。


(文章来自互联网)

以上内容由刘小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小丽律师咨询。
刘小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1897好评数9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北路626号保利中宇广场A座21楼(地铁:华师站C出口左转约300米)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小丽
  • 执业律所:
    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12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626号保利中宇广场A座21楼(地铁:华师站C出口左转约3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