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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数额及量刑标准
来源:徐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1
浏览量:1441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二千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五十万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 %以下;

2)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 0%以下;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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