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明律师亲办案例
期待律师激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节选)
来源:王凤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1
浏览量:319

现实困境:法院缺乏足够权威

2010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出台以来,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见到成功案例。

采访中,陈瑞华告诉记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所以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那么难以实现,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其一,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法官把控方的有罪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了,等于法官否定了控方证据的合法性,从而导致控方的证据体系受到削弱。

其二,法院把侦查员当作审判的对象,侦查员侦查程序的合法性要接受法庭的审判。那样一来,侦查员成了程序上的被告,被告人成了程序上的原告。法官要审查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就跟法官要审查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非常相似。“这对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其三,被告人的口供、笔录一旦被排除在法庭之外,将直接导致控方的证据体系被推翻,控方的证据再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换句话说,这个案件就没有关键证据,这个案子应该被判无罪。

陈瑞华指出,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一年内我国四级法院宣判的无罪案件只有1000多件,而一年审理的刑事案件达80万件以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背后,是公检法的关系。”他一针见血地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据和程序上已经超前于当前的司法体制。

“在司法体制改革没有得到充分突破的情况下,就贸然推进证据规则的制定、诉讼规则的完善,最终导致的后果是,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被架空了。”

总的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难以实践,“根本在于法院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中缺乏足够的权威”。

录音录像应保证中立性

除了制度的根本原因,“缺乏相应的保障性条款”也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法付诸于更好实践的软肋。

其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是一个关键。

陈瑞华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可以播放,但是在实践中法庭上几乎从来不播放,即使偶尔播放,也是播放检察机关剪辑后的部分录像资料。

他表示,录音录像最大的价值在于“同步”和“全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办法在法庭上将所有的录音录像都播放一遍。这里面就存在几个问题:“录像是全程播放还是当庭播放,以及如何播放。”

陈瑞华向记者介绍,在英国,会把整个侦查人员讯问的录像做成一式两份,一份给法官,一份给律师。律师可以在观看录像后,要求当庭播放有争议时间段的录像内容,控辩双方到场,法官亲自观看,允许被告人本人对录像内容进行质证。

但目前我国很多法院的做法,“要么播放检察机关剪辑后的录像资料,要么就是在法庭之外去观看这个录像”。陈瑞华觉得在法庭之外观看录像,已经失去了观看的意义,“没有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接受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很难对录像全貌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的质证”。

针对章国锡案,陈瑞华指出,一审法院只播放了经过剪辑后的部分录像资料,二审法院又没有在法庭上公开播放有争议部分的录像资料,以致于录像中最关键的证据部分规避了整个法庭的举证质证程序。“导致案子最后出现那么大的反复,确实是配套措施做的不够。”

他提出,当务之急,有两件事情可能在立法中需要考虑:一是录音录像必须让律师能全程看到;二是围绕有争议的录音录像进行当庭播放。

除此之外,前期录音录像的中立性也非常重要。

陈瑞华说,在英国,英国内政部会派一名“羁押官”到各警察区负责监督,主要职责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羁押官”的警衔非常高,相当于当地警察局副局长,而且定期轮换。

其中,“羁押官”来委托录音师和录像师,这样就保证了中立性。

但在我国,是由侦查员来指定录音师和录像师的,这里面“录音师、录像师跟侦查员完全是一个单位的,不中立、不客观、不独立,经常会出现该录的不录、不该录的瞎录”。

陈瑞华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应该有一个制度,来保障录音、录像师的中立性,尤其不能隶属于侦查机关。”

期待律师的激活

在当前司法体制环境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遇到了一定的现实阻力。但是,陈瑞华指出:“权利是需要斗争才能变成现实的,法律是需要激活才能得到有效实施的。”

“我寄希望于全国的律师,希望他们能够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主动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给激活。只有通过一个又一个案件的激活,才有可能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有效实施。”

他认为,律师界不应该过分地悲观。章国锡案尽管二审的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但是,“两级法院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上有共同观点,二审法院承认了一审法院的审判逻辑”。

据陈瑞华的调查,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成功率不超过15%。在美国,这个数据是8%15%之间。

“调查数据一定程度上证明,即使是在法制相对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非法证据排除的成功率也是比较低的,非法证据排除是非常困难的。”陈瑞华总结道。

“我们的律师准备好了吗?律师的学识、知识储备、经验、技巧准备好了吗?我只能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有很多工作要做。”

同时,他还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是一个理性的过程。

通过观察了解一些地方案件,陈瑞华发现,有些律师会要求“将本案所有证据都排除,把本案所有口供都排除”。

对此,他语重心长地说:“要知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是以单个证据为单位而展开的,你只能排除某一个证据,而且你还得承担一定的初步的举证责任。”

如何理性地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陈瑞华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我国律师应该用专业主义的思维替代情绪化的辩护方式,走专业主义道路,研究这里面的专业技术问题。

另外,律师在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时候,也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认识到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既要有勇气,也要有智慧。

“问题的关键是谁能有效地激活它,唯一的希望放在律师的身上。”

采访结束前,陈瑞华再次高度评价了章国锡案的一审:“我更看重章国锡案的一审,尽管二审推翻了,但一审永远给我们树立了标杆,提供了非法证据排除非常好的辩护方式。”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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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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