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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如何处理订立婚约引起的纠纷?
来源:张荣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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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婚即订立婚约。《婚姻当》没有规定婚约。但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婚约引起的纠纷有两类:一是人身方面的纠纷,一是财产方面的纠纷。

   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①对于借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索取的财物,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第17条,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应当判决收缴国库。

   ②对于以恋爱、订立婚约之名,行诈骗财物的,除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当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③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以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④对于农村实际存在的“彩礼”,在解除婚约时一方当事人要求返还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⑤对于恋爱或者订婚约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务,在解除婚约时如果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价值较大的财务赠与,在不能结婚的情况下应允许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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