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安律师亲办案例
[原创]双方无约定,婚前个人财产能否转化为共同财产?
来源:张荣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3
浏览量:359
   根据新《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已作出明确的解释,是否转化为共同财产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

   比如双方居住的房屋,婚前属于一方所有的房屋在离婚时仍然是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原产权人,但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房屋所有权人将另一方应得的分额折价补偿给对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订之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经过一定时间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这主要包括:①结婚10年以上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共同财产。这些解释性的规定已经被新《婚姻法》取代。另外,与物权法的规定相驳,不再适用。


以上内容由张荣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荣安律师咨询。
张荣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755好评数2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北保定市竞秀区昕秀园6栋C座。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荣安
  • 执业律所:
    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62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
  • 地  址:
    河北保定市竞秀区昕秀园6栋C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