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安律师亲办案例
[原创] 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来源:张荣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3
浏览量:470
    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分为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行政程序也称登记离婚:婚姻当事双方对离婚、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已达成合意,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登记机关经过审查确实出于自愿并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即可通过登记发给离婚证书。

   诉讼程序也称打离婚官司,是指婚姻当事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一方坚持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或者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孩子抚养或者财产分割方面各持已见,由一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重点审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准许离婚的,要妥善解决孩子抚养问题,因现阶段独生子女较多,双方往往在孩子抚养方面难以达成一致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本着对孩子成长有利和考虑到双方抚养具体情况的原则判决孩子归哪一方生活以及抚养费的负担等。

   准予离婚的还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实行同等原则分割,适应体现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照顾无劳动能力及弱者的权益等原则分割共同财产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另行起诉需要六个月以后。给双方一个缓解期,如果在六个月内仍不能和好的,可以另行起诉,这是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一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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