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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律师说法:从案例说起 《黄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来源:王凤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8
浏览量:495

(最高法院公报2010年12月12日公布

被告人黄宪敏自200711月开始在浙江省温州市区贩卖K粉等毒品,并先后雇佣被告人童军祥、赵国静为其送毒品、收款。

20084月,被告人李群辉向黄宪敏求购5千克K粉,黄宪敏即与被告人周浩联系。黄宪敏、李群辉、童军祥到温州市一宾馆房间与周浩会面,黄宪敏让童军祥试吸K粉确认质量后,向周浩购买6千克K粉。后黄宪敏将其中部分K粉交给李群辉。李群辉事后认为该批K粉质量较差,将K粉存放在黄宪敏处,请黄宪敏代为加工、出售。

同年5月初,被告人李群辉再次打电话向被告人黄宪敏求购2千克高质量的K粉,黄宪敏又向被告人周浩求购。53日,周浩在黄宪敏的租住处将2千克K粉卖给黄宪敏,黄宪敏与赵国静将其中1千克K粉卖给李群辉。次日下午,公安人员抓获黄宪敏、赵国静,缴获黄宪敏随身携带的冰毒2.19克、麻古0.64克和赵国静随身携带的K5.34克、大麻花2.88克,并在黄的租住处查获K7068.84克、冰毒406.2克、摇头丸220.4克、麻古565.69克、大麻花763克、大麻籽12.99克等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宪敏、周浩、李群辉、童军祥、赵国静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宪敏贩卖毒品数量大、种类多,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浩、李群辉贩卖毒品数量大,亦应依法惩处。鉴于李群辉归案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童军祥、赵国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宪敏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周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李群辉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童军祥、赵国静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评析

99律师,给评析一下这个案例

首先,我们来对比一下案中5人员的量刑情节判决结果:

死刑1人。情节:数量大+

死刑缓期执行)1人。情节:数量

无期徒刑,1人。情节数量大+立功

15有期徒刑,2人。情节:从犯

通过分析量刑情节我们可以发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其情节主要是毒品的数量大、主犯。法院对其量刑符合这一模式情形:涉案毒品的数量超过了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宽情节的

判处死缓的这,他是其他被告人的上线,他们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所以无所谓主犯从犯。尽管也满足上述模式情形,但却被判处了死刑缓刑执行。这也许就印证了我们自己归纳总结的规则:一般只死一个规则。既然一个案件中,已经有一个被判处了死刑,相比较之下,相对较轻的,就幸免一死

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仅仅因为多出一个正向情节(立功在量刑上,与另外名相比,有了刑上的区别。

值得一提的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这两名被告人。尽管他们的刑种看起来最轻,但相对于其本身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来说,却是重了。公布的案例来看,法院并没有认定他们两位的涉案毒品数量达到数量那就不应当适用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一量刑档。

99律师,请继续。

案最值得提醒我们的地方在量刑情节方面,除了认定了名被告人有从犯情节、一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除了这两个法定情节之外,我们没有看到从辩护的角度挖掘出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如果说不具备这样的情节,也就罢了,假如说存在这样的情节,而没有充分找出来,那不得不说是个遗憾。

:除了量刑情节方面,还有其它可以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技术层面的方式、方式吗?

:有。比如说,证据瑕疵换量刑,比如说充分运用刑事政策。

凤明 2015524

河北律王凤提醒您: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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