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2010年12月12日公布)
被告人黄宪敏自2007年11月开始在浙江省温州市区贩卖K粉等毒品,并先后雇佣被告人童军祥、赵国静为其送毒品、收款。
2008年4月,被告人李群辉向黄宪敏求购5千克K粉,黄宪敏即与被告人周浩联系。黄宪敏、李群辉、童军祥到温州市一宾馆房间与周浩会面,黄宪敏让童军祥试吸K粉确认质量后,向周浩购买6千克K粉。后黄宪敏将其中部分K粉交给李群辉。李群辉事后认为该批K粉质量较差,将K粉存放在黄宪敏处,请黄宪敏代为加工、出售。
同年5月初,被告人李群辉再次打电话向被告人黄宪敏求购2千克高质量的K粉,黄宪敏又向被告人周浩求购。5月3日,周浩在黄宪敏的租住处将2千克K粉卖给黄宪敏,黄宪敏与赵国静将其中1千克K粉卖给李群辉。次日下午,公安人员抓获黄宪敏、赵国静,缴获黄宪敏随身携带的冰毒2.19克、麻古0.64克和赵国静随身携带的K粉5.34克、大麻花2.88克,并在黄的租住处查获K粉7068.84克、冰毒406.2克、摇头丸220.4克、麻古565.69克、大麻花763克、大麻籽12.99克等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宪敏、周浩、李群辉、童军祥、赵国静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宪敏贩卖毒品数量大、种类多,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浩、李群辉贩卖毒品数量大,亦应依法惩处。鉴于李群辉归案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童军祥、赵国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宪敏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周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李群辉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童军祥、赵国静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评析:
问:99律师,给评析一下这个案例?
答:首先,我们来对比一下本案中5名涉案人员的量刑情节与判决结果:
死刑,1人。情节:数量大+主犯;
死刑(缓期执行),1人。情节:数量大;
无期徒刑,1人。情节:数量大+立功;
15年有期徒刑,2人。情节:从犯。
通过分析量刑情节我们可以发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其情节主要是毒品的数量大、主犯。法院对其量刑符合这一模式情形:“涉案毒品的数量超过了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从宽情节的”。
被判处死缓的这位,他是其他被告人的上线,他们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所以无所谓主犯从犯。尽管其也满足上述模式情形,但却被判处了死刑缓刑执行。这也许就印证了我们自己归纳总结的规则:一般只死一个规则。既然在一个案件中,已经有一个被判处了死刑,相比较之下,相对较轻的,就“幸免一死”。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仅仅因为多出一个正向情节(立功),在量刑上,与另外两名相比,有了刑种上的区别。
最值得一提的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这两名被告人。尽管他们的刑种看起来最轻,但相对于其本身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来说,却是重了。从公布的案例来看,法院并没有认定他们两位的涉案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那就不应当适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一量刑档。
问:99律师,请继续。
答:本案最值得提醒我们的地方,在量刑情节方面,除了认定了一名被告人有从犯情节、一名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除了这两个法定情节之外,我们没有看到从辩护的角度挖掘出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如果说不具备这样的情节,也就罢了,假如说存在这样的情节,而没有充分找出来,那不得不说是个遗憾。
问:除了量刑情节方面,还有其它可以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技术层面的方式、方式吗?
答:有。比如说,“证据瑕疵换量刑”,比如说充分运用刑事政策。
王凤明 2015年5月24日 于渝
河北刑律王凤明提醒您: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