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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安市长安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张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8
浏览量:1079
2011年最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
陕西省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4299元
陕西省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105元
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695元
陕西省2010年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3794元
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822元
1、 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
注: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不予赔偿。
法律依据:《人身司法解释》第19条,《民通意见》第144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010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0条,《民通意见》第143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
3、护理费
护理费=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60元---100元)× 陪护时间
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注:护理级别和出院后护理期限可申请鉴定;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20年后仍须要护理的可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1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
4、交通费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计算。地、时、人、次数相符合。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2条,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3条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综合确定确定 (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4条
7、住宿费
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7条
8、残疾赔偿金 --------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5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569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410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5695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4105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5695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4105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城镇、农村居民各等级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15695元×20年=313900元
二级伤残为313900元×90%=282510元
三级伤残为313900元×80%=251120元
四级伤残为313900元×70%=219730元
五级伤残为313900元×60%=188340元
六级伤残为313900元×50%=156950元
七级伤残为313900元×40%=125560元
八级伤残为313900元×30%=94170元
九级伤残为313900元×20%=62780元
十级伤残为313900元×10%=31390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4105元×20年=82100元
二级伤残为82100元×90%=73890元
三级伤残为82100元×80%=65680元
四级伤残为82100元×70%=57470元
五级伤残为82100元×60%=49260元
六级伤残为82100元×50%=41050元
七级伤残为82100元×40%=32840元
八级伤残为82100元×30%=24630元
九级伤残为82100元×20%=16420元
十级伤残为82100元×10%= 8210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器具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6条
10、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 2010年度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 元(丧葬费:城镇和农村标准相同,2010年度丧葬费用标准为:15146.5元,2011年为:34299÷12×6=17149.5元)

11、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将此项计入残疾赔偿金。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1822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除外)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379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除外)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且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城镇居民被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生活费=(11822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除外)
农村居民被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生活费=(379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除外)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1822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除外)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3794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除外)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1822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除外)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379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7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
12、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5695元×20年=31390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105元×20年=8210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569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10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5695元×5年=78475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105元×5年=20525元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7条,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此规定不同。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注:司法实践一般按每级伤残5000元计算,最高5万元,但有例外可高与此。
14、刑事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告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规定,刑事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侵权责任包含有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即使侵权人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免除其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但目前因某些法官思维还未转换过来,可能得不到支持,但我们作为法律人,应为此而努力争取。
15、下列情况户口本注明为农村居民的可按城镇居民对待
(1)因城乡结合或城镇建设,耕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村居民
(2)农村居民在城镇学习、务工、生活,且主要以城镇为居住地
(3)农村户口的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
(4)受害时是农村居民,但生效判决宣告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
(5)同一事故,既有农村居民又有城镇居民,则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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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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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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