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增明律师亲办案例
答辩状
来源:沃增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7
浏览量:526

答辩状

尊敬的仲裁员:

吴某申请仲裁毅结特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毅结特有限公司已委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沃增明作为该案件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参加仲裁,根据申请人吴某的仲裁请求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吴某在工作期间睡觉,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条例》,对公司的生产构成很多质量与安全隐患,被申请人根据《公司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权解除与申请人吴某的劳动合同。

1、根据《员工培训记录表》显示,申请人吴某于20143月已经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员工培训,培训的内容为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管理条例等。其中,《公司管理条例》第九章第1b款规定“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公司区域内睡觉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公司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有权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2、《公司管理条例》系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过被申请人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通过的一项管理制度,对公司的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

201014人,毅结特第一届第一次会议职工代表对本次会议议题所涉及的《公司管理条例》进行了充分讨论,大会通过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全票通过了该条例,并一致同意该条例从会议召开之日生效。该决议通过后,张贴在公司公告栏内,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告。

3、《公司管理条例》第九章第1b款中,关于发现劳动者在生产区睡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根据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订的。因为在生产时间睡觉,生产设备无人看管,可以对公司产品质量及数量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同时,在生产区睡觉也可以对员工自身的安全构成巨大的安全隐患。

42014121日申请人在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并没有提出异议,表明其对公司已睡觉为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知道的,也表明其确实在工作期间在生产区域睡觉。

二、即便吴某要求赔偿,其提出的赔偿工资损失32640元也没有事实依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申请人从事的工作岗位为搓牙师傅,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433日起至201532日,并约定试用期自2014年自201433日起至201442日止。申请人在试用期工资为3500/月,试用期后工资为3675/月。因此,即便申请人提出赔偿仲裁请求,其提出的赔偿工资计算基数5440元也没有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

2、即便吴某要求赔偿其工资损失,其提出的赔偿6个月工资也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32日终止,而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日期为2014121日,因此申请人提出赔偿其六个月工资没有依据。

3、申请人已经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参加了工作,因此其提出的赔偿其工资损失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仲裁委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劳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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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沃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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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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