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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99问答:从法规说起 《死与不死》(二)
来源:王凤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6
浏览量:351

——谈毒品案件死刑适用

99律师,昨天谈的毒品犯罪的《与不死》内容,今天我朋友介绍了,他们也对死刑问题感兴趣,我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你再给讲讲别的。

:好的。昨天你介绍的是2000南宁会议纪要》关于死与不死的内容。今天你介绍一下2008大连会议纪要》的内容

今天只谈两方面,一是什么情况下判处死刑,二是什么情况下虽然判处死刑但却不立即执行。

:好的

说判处死刑的情形。

刑法48和第61条分别规定了死刑的适用对象以及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在《大连会议纪要》中就毒品案件的死刑以具体。所采用的是数量加情节模式,我用公式表示为“X+Y=其中X代表毒品的数量否达到地所实际掌握的死刑标准数量,达到了,就表示为1没有达到或者不考虑达到不达到,就表示为0Y代表情节,具有从重情节的,就+1”,具有从宽情节的,就-1没有从宽情节的表示为0”。

种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况,分为三类第一公式“1+1”也就是,毒品的数量达到或超过了各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标准,并且具有其它法定的或者酌定的从重情节。在这种情况,判处被告人死刑,给了裁判者以充足理由和信心安抚他们颗忐忑不安和负罪的心。它们分别是: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二类,公式表示为“1-0毒品的数量达到了(《纪要的表示是超过达到超过区别我们可以去管它,有几个犯罪恰卡在规定那个克数上》),但不具有从宽的情节。人的感觉好象是,算我不死刑,但找不着理由啊。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判处死刑的唯一理由就是毒品的数量。具体规定如下: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三类:“0+1”就是毒品的数量不管够不够实际掌握的死刑标准的数量,凭特定的情节,就可以判处死刑。这些情节是:

“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你复述,试试。

:毒品犯罪集团首要……武装……逮捕……

调整一下前后顺序,再给你说说这种情形:“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挑个关键词暴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提出一个,在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拿出一个,在“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中捡出一个国际颠倒顺序,就组成了暴力首护组国。你念一遍试试。

问:暴力守护祖(作惊讶状)……

怎么按谐音理解,那是你的事儿。只是觉得这样我能记住,记忆方法能作价值判断。

:再说说你所说的而不死情况。

《会议纪要》明确列明的几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2)项规定的是: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它们归纳为一类,就是具有法定的从宽情节。坦白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明确规定为法定的从宽情节了。是第一类。

二类是,数量上有问题。比如

“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实际数量不够;

“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如果国家公权力不去进行数量上的引诱,那么数量上就不够;

“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实际上有一部分是被吸住掉了,没有对他人造成危害。

其它的,比如第(7,是这么说的,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理,应当认定为从犯,最起码是不能认定为主犯,可以归到第一类当中。

有就是初犯的,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中已经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他罪行相对较轻的,就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了。

另外,还有一个兜条款,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的规定,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列举无穷尽

:什么意思?

:意思是,“死而不死”,可以,只需要给个不死的理由。就给了死刑辩护个很宽阔的空间。

:看把你高兴的,说到可以不死,你高兴成这样。

当然高兴了。

们作为一条生命,对其他与我们一样的任何一个人的生命,都要怀着一颗敬畏之心包括犯了罪的人的生命。

裁判者,是一条生命,被告人,也是一条生命。一生命要去剥夺另一条生命,要给出个充足的理由。

:因为他犯了罪……

了罪就一定得死么?

了死罪,就一定得死么?

贪污罪也有死刑,司法实践,几个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的?这已经严重违反了罪责相适用原则。

因为我是一个倾向于废除死刑的倡导者,尤其在经济犯罪领域,我主张坚决废除死刑。具体毒品犯罪,尽管他们犯了罪,危害了他人危害了社会,不管罪何其严重,不论主观恶劣多么大,也甭谈人身危险性多大、社会危害性多大,把他们长时间地关押看起来,不再可能危害社会了,不就可以了么?

所以,只要我接手的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子,我将不遗力,穷尽一切力量去避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谓生命去维护生命如果做不到全力以去办,那我当初就不接。

:听你这么一说,我突然之间意识到了对生命的敬畏之心。

:今天就到这儿。哪天再过来喝茶聊天……

2015462109

(王凤明原创,公益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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