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毒品案件的死刑适用
问:99律师,虽然我是一个守法的公民,但是,想到死刑,我依然感觉到很不是滋味,今天,请跟我说说法律上关于死刑的规定……
答:首先,我要纠正你一个错误的逻辑。
问:(愕然)……
答:你用了“虽然……但是……”,我现在给你纠正成“尽管……但是……”:尽管你是一个守法的公民,但是没人保证你不被判处死刑!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就象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侧重于打击犯罪,那就是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而侧重保障人权,则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个。
犯罪,污染的是水流。放纵了罪犯,也只是水流被污染了。
而错误地打击犯罪,造成冤假错案,枉杀无辜,污染的却是水源。其危害千倍于犯罪。
呼格吉格图,也是一个守法的公民,已经被枪毙20年了。聂树斌,也许他自认为也是守法公民,也被处死了,此案不久将会被平反。这不是个案,象余祥林、赵作海、杜培伍、张氏叔侄、念斌,等等,等等,这些也只是冰山一角。
记住我一句话:只要有被冤枉的,理论上讲,每一个人都是不安全的。经常有人会冤枉,那你就很不安全。
再请你记住一句话,什么叫死刑?这就是:
“代表”国家要你的命——以“法律”的名义。
至于是否真的是代表国家,是忠实执行法律还是籍法律之名,这不是今天讨论的话题。
问:那你赶紧说说法律上对于死刑是怎么规定的吧?
答: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在这里,原则上界定了“死”与“不死”以及“死而不死”。
原则上,死与不死,区分的标准就是是否“罪行极其严重”,至于如何来具体判定什么是“罪行极其严重”,以后作为一个专题讲给你听。“死而不死”,这是我自己创造的一个说法,指的是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而是缓刑两年执行。如果在两年之内,没有故意犯罪,就不再执行死刑。在被关押的情况下,在严防死守之下,想故意犯罪都难。事实上,极少有被判处死缓而后来又被执行死刑的,所以我管它叫“死而不死”。
问:那判处死刑要根据什么呢?
答: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这里,只是规定了量刑的主要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不是全部,以上规定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这些都犯罪事实本身的依据,除此之外,犯罪事实之外的因素,比如自首、比如立功,也都影响量刑。除了这些之外,象刑事政策、民族政策、甚至计划生育政策,也可以影响量刑。
今天先给你说几种《南宁会议》明确的几种“死而不死”,即判处死刑但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几种情况:
一、在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形下,绝对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实施毒品犯罪的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存在“数量引诱”的情形下,“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对于特情在使用中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情况不明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四、对于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标准,但纵观全案,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或者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五、对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数量不够判处死刑的标准但加上坦白交待的毒品数量,超过了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的,一般应予从轻处罚,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六、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七、对于只有言辞证据的,即仅有被告人的口供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因能相互印证而作为定案依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以上就是《南宁会议纪要》明确规定的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七种情形。
今天就到这儿,我还有事儿。改天再继续。
问:好的,谢谢99律师。
2015年4月5日 19:59
(王凤明原创,公益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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