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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的罪与罚
来源:李德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5
浏览量:670

交通肇事的罪与罚

 一、谁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参与公共交通的人员,包括机动车的驾驶者、乘客、行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

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成立本罪(肇事司机当然成立交通肇事罪)。

 二、咋才算构成交通肇事罪? 

1.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 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 ;

 2.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 3.同等责任 ,死亡三人以上; 

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设置(河南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a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b死亡三人: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c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d重伤一人: 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达到四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四个月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4)具有“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a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b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c死亡六人: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d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60万元: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交通肇事后逃逸: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四个月刑期;死亡人数及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2)具有“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情形: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死亡人数及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具有“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四个月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五年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已经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以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

;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四、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仅有一步之遥: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 中,导致被害人溺死的,后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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