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审判
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1993年3月23日,被告人马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3号院借住房内吸食毒品时,被来此核查户口的公安人员发现,并当场从其住处查缴海洛因23.3克,鸦片1.6克。
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沾染吸毒恶习后,非法购买较大数量的海洛因,满足其吸食需要。马某存放的海洛因,系从他人处购买,实施了买毒的行为,但不是以贩卖为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他进行了贩卖,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某存放毒品的行为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据此,该院于1993年6月5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三、评析
问:99律师,您给评析一下这份判决?
答:我说一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律规定。我国79刑法没有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只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这并非是立法机关当时未意识到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危害性,认为不需要对此行为进行惩处,而是考虑到此行为往往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毒品犯罪行为的前提或后续环节,不具有独立性,可以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所吸纳,没有必要将此单独规定为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毒品犯罪已成为危害人类社会的国际一大公害,而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作案手段变得愈来愈隐蔽,证明犯罪也愈加困难。于是实践中经常出现虽然从犯罪分子手中查获了大宗毒品,但是却找不到证据证明犯罪分子利用该大宗毒品进行的是什么犯罪,或者将实施什么犯罪。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设立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中第三条规定,“三、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现行有效的97刑法中,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在第348条。
问:你认为量刑适当吗?
答: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我个人觉得量刑还是有点偏重了。按当时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被告人马某非法持有的数量是24.9克,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显然偏重。
问:如果案件发生在现在,将如何量刑?
答: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数量较大的(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情节严重的,3到7年有期徒刑。
根据该案事实,被告人并不具有“情节严重”,所以量刑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同时,该案还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2015年5月19日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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