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对主观明知的推定
问:99律师,虽然查获了毒品,但贩卖、运输毒品的人却说,我不知道这是毒品,怎么办呢?
答:假如真的不知道,那就真的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十二个毒品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毒品犯罪。
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里,有两个因素,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认识到他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二是意志因素,即认识到这种后果了,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走私、贩卖、运输、持有的是毒品,那就缺乏主观故意的认识因素,因此而不构成犯罪。
问:那么,只要行为人说,我不知道,是不是就没事儿了呢?
答:那倒不是。知道不知道,判断被告人主观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是否承认,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各种客观实际情况,依据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行为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和环境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及掌握相关知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两高、公安部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到七种通过客观表现推定主观明知。
第一类情形表现为:执法人员检查时,从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并且行为人有蒙蔽、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或者未如实申报的行为,也不能对委托其携带物品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情况交待清楚。具体规定为:
第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第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第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第二类情形表现为:情形表现为采取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携带和交接方式。具体规定为:
第一,体内藏匿毒品的;
第二,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第三,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第三类情形表现为: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的报酬明显不合市场交易常规,违背常理。具体规定是这样的:
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问:这样推定,会不会冤枉人呢?
答:这种推定,是允许被推翻的推定。如果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做出合理解释,这种解释有事实依据或者合乎情理,或者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那么这种推定就被推翻了。
问:这回我明白了,知道不知道,不能光凭他说。
答:对。同时司法工作人员也不能主观臆想,用做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必须有已经确凿的证据证明。需要查明行为人携带的东西确实是毒品,同时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刚才所说的那些反常表现行为。
2015年4月4日 22:01
(王凤明原创,公益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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