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99律师,继续说说其它的量刑情节。
答:好的。
(一)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
助记口诀:未遂可减、预备可免。
举重以明轻,犯罪未遂,既然可以减轻了,当然也可以从轻。犯罪预备,可以免除处罚,也就可以减轻、从轻处罚。
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助记口诀为:中止无害,法律不怪。这句口诀只总结了犯罪中止并且没有造成损害的,“法律不怪”,就是不处罚的。造成损害的,没有总结,根据比例原则,结合犯罪中止系行为人能而不欲,应该很容易推导出“应当减轻”。
(二)从犯、胁从犯
“从犯作用小,刑期必然少”。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应当减轻的意思是指,如果只有一个量刑档的,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如果有多个量刑档的,在该当的那个量刑档的下一个档量刑。所以助词口诀为:“胁从犯,下一站”,从肯定的语气可以推知,属于应当型。
(三)教唆犯(暂略)
(四)自首、坦白、立功
自首,“天堂有路你不走,傻里傻气去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但不一定。
自首,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轻罪自首,(运气好的)自由行走”。即使犯罪较轻,去自首的,也仅仅是“可以”免除。
坦白,如实供述的,“可以从轻”,防止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坦白和立功,都是“可以”从宽型。助词口诀总结为:“坦白白坦白,哄你供出来,立功白立功,照顾稀拉松”
(五)三种人不适用死刑
未成年,心智不全,给他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适用死刑;怀孕的妇女,娘有罪,肚子里的孩儿无辜,也不适用死刑;还有就是年满75周岁的,离死不远的人了,没必要杀他。这几个不需要口诀,凭理解也能记住。
(六)负向情节
从辩护的角度看,限制从宽,甚至从重的,还有三个情节,它们是:毒害下一代的,即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累犯,从重;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凭理解记忆,不需要口诀。
以上,就是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今天就到这儿,改天再聊别的。
2015年4月3日 20:42
(王凤明原创,公益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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