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明律师亲办案例
99律师说法:从案例说起 《吸毒后故意杀人属原因自由行为》
来源:王凤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3
浏览量:781

裁判摘要:行为人因吸毒后产生神志异常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起诉书指控20055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服食摇头丸后药性发作,在其暂住的xxx室内,持刀捅刺同室居住的被害人XXX的胸部,X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XXX因左胸部被单刃锐器刺中导致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当日21时许,彭某主动到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重案大队投案自首。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彭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理由是:1.彭某是在吸食摇头丸后产生的病理性动机下作案,作案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已丧失,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不应负刑事责任……

审法院观点……被告人彭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虽系服食摇头丸药性发作后实施杀人行为,但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彭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510日判决:

一、被告人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其次,上诉人彭某并未患有任何精神病,其服食摇头丸后产生的短暂神志异常,与醉酒后的短暂神志异常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因醉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因吸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吸食包括摇头丸在内的毒品是违法行为。上诉人彭某曾经多次服食摇头丸,并出现过服药后的幻想症状。对此彭某自己完全清楚。案发当晚,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在明知自己吸食毒品后会产生短暂神志异常的情况下,彭某仍然自愿服食摇头丸,最终导致神志异常而实施杀人行为。正是彭某的自愿吸毒行为,使其陷于神志异常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故彭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评析

99律师,您怎么看待这个案件?

们不谈案件的事实及证据,仅就吸食毒品后所实施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简单分析一下。

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原因自由行为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尽管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行为人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下降甚至是丧失,但导致行为能力下降的原因,却是行为人能够控制的。也是说,在实施导致行为能力下降的那个行为之时(比如本案中的吸食毒品,再强饮酒)行为人可以选择那么做或者不那么做。既然选择了那么做,就要为由此而带来的危害社会的后果负责。

99律师,你觉得本案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可能?

辩护律师职责在,当是穷尽切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其它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案,我人觉得以下几点尚存在辩护空间。

一,尽管被告人因自己的原因陷入了辩和控制能力的下降状态,我们应当正视被告人的行为能力下降这一事实,它有别于完全行为能力状态下。较后者,前者的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其次,被告人之前陷入这种状态时,未实施过类似于本次的拿刀捅人的行为第三,据被害人的女友的证方,(我)因害怕躲进厨房,彭某跟进来,(我)哀求彭某不要杀(我),彭某停了下来,对(我)笑了笑转身出门去追XXX可见,被告人当时具体较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被告人追杀被害人,应当存在其它原因其它原因中,也许就存在被告人得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的可能因素——比如被人过错

当然,假如真的提出如上辩护意见,也未必就一定能够获得更轻的处罚,但是,就象我经常跟你说的一样,不管任何案件,哪怕的已经穷水尽疑无路我们都绝不会放弃,要相信,我们总能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可能因素。

20155151507

河北律王凤提醒您: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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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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