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建律师亲办案例
土地违法案件的表现及处罚(八)
来源:杨永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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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违法案件的表现及处罚(八)
                        以“新农村建设”之名,行违法占地之实
新农村建设的宗旨是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逐步推进。是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集中居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拆旧建新、整理旧村空闲地的前提下逐步实施。但一些基层政府和村干部却认为新农村建设就是“建新房”,可以随意占地,不顾当地的整体发展水平、不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进行合法规划,盲目占用耕地,随心所欲搞形象工程,造成新一轮的大量违法占地。
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行违法占地之实的主要表现为:假借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小城镇建设的名义,在未办理规划以及集体土地征收、转用、供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或者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形象工程,甚至以村镇的名义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这种违规的行为被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几次下发文件叫停,但仍未得到有效的遏制。
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上特别强调,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涉及村庄撤并等方面的土地整治,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严禁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盲目建高楼等现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一些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已经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必须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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