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忠琪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给付彩礼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且具有定金的功能
来源:满忠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3
浏览量:758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满忠琪律师作为她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分析案情,结合法庭调查等庭审情况,现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为盼:

一、原告给付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原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赠与民事行为成立并生效,彩礼不应当予以返还。

1、彩礼给付是附条件的赠与民事行为,其所附条件即为婚姻关系成立,也就是如果双方婚姻关系成立,则赠与继续有效,彩礼归收受彩礼一方所有;如果婚姻关系不成立,则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解除,赠与的彩礼应返还给给付彩礼的一方。其法律依据应为民法通则关于附条件民事行为的相关规定,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婚约具有人身属性,不得强制执行。

2、如果将彩礼作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则会对彩礼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婚约是当事人就未来成就婚姻关系之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虽然不能强制执行,但是对其财产部分的约定应具有法律效力。参照该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则视为条已成就,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给付彩礼的一方如果恶意悔婚,则应不得要求返还彩礼。本案原告向被告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视为恶意解除婚约而不正当地阻止婚姻条件的成就,因此,原告就丧失了要求返还彩礼的法律基础。

二、原告给付彩礼的行为,具有证明原告与被告婚约成立和担保婚约履行的作用。

彩礼是一方为促使婚约的履行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定金,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悔约而无权要求返还彩礼,而收受彩礼的一方悔约,则应返还彩礼。依照传统习俗,男方向女方交付彩礼即意味着婚姻关系按照民俗确定下来,男女关系自此可以以未婚夫妻相称,因此,彩礼具有婚约成立的证明作用。虽然婚约存在一些不可履行的情况,但是婚约可以作为对受损害方进行救济的措施,一旦男方悔约,即具有男方不得要求返还彩礼的担保功能。

三、本案在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上,应当充分考虑原告的行为过错,符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尽管婚约作为原告与被告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只要婚约是欲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告与被告两个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对于婚约不应予以禁止。而此时,如果男方悔约,特别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但是其中男方不同意结婚的,对女方来说,或多或少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如果依照公序良俗原则对于不履行婚约义务的原告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财产上的不利后果,将有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谨慎订立婚约,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慎重对待婚姻问题,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善良风俗的形成。

综上,本案原告给付彩礼的行为,无论是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还是认定为具有定金性质的而产生担保婚约的功能,关键要考虑原告解除婚约的过错。为此,依照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建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礼!



代理人:满忠琪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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