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某等人
贩卖毒品案最高法裁定书
一、基本案情
据东方网消息,“两对情侣,男友代XX贩卖海洛因40公斤、咖啡因3.8余公斤,女友吕X贩卖毒品8.7余公斤、咖啡因3.8余公斤;另一对,男友赵XX贩卖海洛因38.7余公斤、咖啡因3.8余公斤,女友董X贩卖毒品8.7余公斤、咖啡因3.8余公斤。这两对“毒侣”,制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注:浙江省)最大一起贩毒案”。
二、诉讼过程
1.一审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宜宁、赵立彬、吕小莉、董芝英、张雪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01年10月23日以(2001)台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宜宁、赵立彬、吕小莉、董芝英、张雪娟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二审
宣判后,代宜宁、赵立彬、吕小莉、董芝英、张雪娟不服,均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0日以(2001)浙刑一终字第39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死刑复核
浙江省高院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003年11月6日最高法院以(2003)刑复字第140号刑事裁定,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浙刑一终字第393号刑事判决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台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代宜宁、赵立彬、吕小莉、董芝英、张雪娟的定罪量刑部分;发回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一审重审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于2004年2月10日以(2004)台刑一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宜宁、赵立彬、吕小莉、董芝英、张雪娟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重审上诉
宣判后,代宜宁、赵立彬、吕小莉、董芝英、张雪娟不服,均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4日以(2004)浙刑一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再次死刑复核
浙江省高院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法院重新审理被告人代宜宁、赵立彬、吕小莉、董芝英、张雪娟贩卖毒品一案时,未能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浙刑一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7.浙江高院再次重审
(2006年)3月,浙江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再次重审, 认定吕某、董某未参与毒品犯罪的预谋,系被纠集参与犯罪,仅帮助接送毒品,所起作用较小,故改判为死缓,其余维持原判。
8.最高法院第三次死刑复核
(通过搜索查询,未检索到代某是否被核准、执行的有关信息)
三、评析
问:99律师,你如何看待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
答:最高法院还是守住了“慎杀”的原则。不核准,就是不核准。
问:您给分析一下不予核准的理由?
答:第一次死刑复核:2003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购毒数量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上述刑事判决,发回台州中院重新审判”的裁定。
第二次死刑复核:2004年2月10日,台州中院再次判处4人死刑。同年12月,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为终审判决。2005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重新审理该案时,未能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故裁定:撤销浙高院(2004)终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三次死刑复核:浙江高院再次重审,改判2人为死缓,另2人维持原判(死刑)。目前为止,没有见到最高法院的复核结果。
据我分析,本案之所以不予核准死刑,真正原因应当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死刑冤错案的宪法控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一文,文章选取了“十大死刑冤错案”,本案位列第七。这十大死刑冤错案是:腾兴善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李久明案、叔侄案、代宜宁等案(即今天咱们讨论的案件)、张振风案、王志才案、李飞案。
以下引用该文的部分如下:
“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加以严格限制,规定其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但在实践中,死刑的适用却经常背离刑法规范的要求,导致了一些死刑冤案和错案(以下统称错案)的发生。笔者通过北大法宝和媒体报道收集了十个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死刑错案。 可归类如下:1.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执行死刑后,发现是错案。如“滕兴善案”。2.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尚未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基于量刑问题不予核准,发回重审后,被改判死缓。如“王志才案”和“李飞案”。3.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尚未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基于证据与程序存在问题两次不予核准,发回重审,重审后部分罪犯改判死缓。如“代宜宁等案”。 4.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后改判有期徒刑或死缓,执行一段时间发现是错案。如“佘祥林案”与“杜培武案”。5.一审分别判处死刑与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死缓与有期徒刑,执行一段时间后,发现是错案。如“叔侄案”。6.一审被判处死缓,执行或关押一段时间后,发现是错案。如“赵作海案”、“李久明案”及“张振风案””
2015年5月16日 11:17
河北刑律王凤明提醒您: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