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安排、通知、办理、协调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2日内开具
《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安排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犯罪或者走
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5日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安排会见。
第六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出示《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或者《批准聘请律师决定书》,填写《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并通知律师。批准会见的,应开具《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
;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开具《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