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国鹏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避免共有房屋买卖纠纷
来源:魏国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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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受人先要查看出卖人的房屋产权证是否为共有产权证。如果出卖人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应当查看出卖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是一人还是两人以上。如果是两人以上,则将来肯定要办理共有房屋产权证。购买共有房屋应当要求全部共有权人到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如果部分共有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不能到场履行各项义务,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办理公证委托书,委托书的原件要放在买受人处保存。以避免日后部分房屋共有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委托人为外国人的,还要提供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在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

3、有的房屋产权证虽然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买受人很难判断是否实为共有房屋。这就要求出卖人承诺,因房屋共有权纠纷造成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出卖人的相应责任;还要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比如,因房屋涨价的损失、诉讼费的损失、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代理费的损失、买受人支付中介费的损失等等。如不这样约定,一旦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买受人很难提供损失的依据,因而其损失也就难以得到法院的保护。

一些购房者在签订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时处理得过于简单,即便是签字这样的细节也足以造成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也可能造成合同履行障碍,给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带来后患。建议购房者咨询一下律师,怎么查证所购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如果是的话,该怎么购买,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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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魏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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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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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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