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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民事诉状怎么写?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1
浏览量:368

民事起诉状

原告 :马XX,女,汉族,19XX年6月4日出生,住址:山西省XX市XXX区XXX街8号院A座2层3号,身份证号:140106XXXXXX041221,电话:133XXXXXX326。

被告:郝文XX,男,汉族,19XX年3月29日生,住址:山西省XX市清XX县XX乡东迎南风村17号,身份证号:14012119XXXXXXX11,电话:1345XXXXXX31。系晋A3U2XX1号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

被告:刘XX,住太XXX市晋XXX区XXX镇古XX营村官道东街3巷21号。系晋A3UXX1号小型越野客车车主。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强  总经理

地址:太原市长治路大生科技楼2层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63.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18500元、误工费9803元、交通费573元、营养费10800元、鉴定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85729.14元、精神损害费1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28.8元,共计176612.44元。

2、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优先赔偿。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0月08日17时30分许,被告郝XXX驾驶晋A3UXX1号小型越野客车沿XX街由南向北行驶至XX门街口向左转弯时,与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马元XX碰撞,造成马元XX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太原市中心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远端开放粉碎性骨折、右外踝骨折。住院后,医院及时的做相关检查,并对其给予对症抗炎治疗,原告于2013年11月07日出院。现原告病情基本稳定。

太原市交警支队XX二大队以并公交认字【2013】第0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XX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马XX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驾驶的晋A3U2XX1号小型越野客车车辆所有人为刘XX,并且该车辆在第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山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20日),即该事故发生在该交强险承保期限内。

后经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并交通事故司法鉴定【2014】伤鉴字第04XXXX号“伤残人员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马XX左下肢、右下肢的损伤分别构成道路交通事故Ⅸ(玖)级、Ⅹ(拾)级”和并交通事故司法鉴定【2014】伤鉴字第04XXXX号“受伤人员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马XX因交通事故致双下肢多处骨折、软组织损伤,右上肢撕脱骨折及组织碾挫伤,在住院手术等治疗期间,因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形成大部分护理依赖,需2人陪护。出院后在家养伤及后期住院手术取内固定共计6个月内,需1人陪护;2、太原市XX医院相关主治医生医嘱其双下肢多处骨折内固定物需后期住院手术取除,费用需25000元(贰万伍仟元)。”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及《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7XXXX.44元,并且判令第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承保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连带承担,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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